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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立法回顾与前瞻
吕 翎 • 2008-03-04 • 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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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1日,北京市民在中关村图书大厦选购新近上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一书。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一、十届全国人大五年在立法方面取得巨大成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2003年3月召开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继续重视立法工作,在总结过去立法经验、立足现实需要、着眼未来发展的基础上,提出了五年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就是要在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五年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提出了立法工作的重点,就是要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共列入76件立法项目,其中要求在本届任期内提请审议的项目59件,需要进行深入论证、研究起草的项目17件。经过五年的努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立法规划,除2004年对现行宪法进行第四次修正外,还制定和修改法律共计64件(详见“十届全国人大五年立法情况统计”),在数量和质量上明显加强了中国法律体系建设,截至目前,中国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基本齐备,以宪法为统帅,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中国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实现了有法可依。

 

二、十届全国人大五年立法的主要特点

总结五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可以看出以下主要特点。

第一,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立法的重心。国家主席胡锦涛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五十周年的讲话中,明确提出要以法律体现“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以立法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这一思想,对中国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加科学明确的标准和要求。立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明显改变了过去以经济立法为中心的立法方略,突显了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立法理念,强化了保障民生、维护民权、促进民本的立法理念。

第二,立法内容突出强调经济立法、社会立法、民事立法、刑事立法等全面协调发展,程序性立法与实体性立法并重进行,逐步调整了过去以经济立法为中心的立法格局,促进了法律体系的完善。五年来,尤其突显了社会立法,制定了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十届人大以前,社会立法在立法总量中所占比例只有2-6%,而经济立法的比例高达40-60%。现在社会立法比例逐年攀升,在国家层面社会立法的比例接近达到20%,在有的地方社会立法已经达到30-40%,体现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第三,立法过程更加凸显民主立法。民主参与立法越来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个人所得税法立法听证会,以及就劳动合同法草案、物权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等听取民众意见,征求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意见。例如,劳动合同法草案收到了各方面意见19万多条,其中65%来自基层劳动者;并收到来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9个较大市人大常委会,45个中央有关部门,45家大型企业和高等院校、社会团体提出的意见。物权法在审议过程中,全文公布草案征求意见,收到了1万多件意见,召开了上百次的座谈会,并召开了论证会,直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就业促进法草案公布后,在一个月时间内共收到各方意见11020件。70%是来自基层和普通劳动者。在立法规划阶段、立法起草阶段、法律草案提交立法审议等阶段,民主立法受到更多的重视,越来越多的法律草案公布出来公开征求公民和社会的意见,越来越多的公民意见通过立法听证会等形式和途径被采纳。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日益成为中国立法的一种常态,而长官意志立法、关门立法则越来越成为非常态。

第四,科学立法的原则得到进一步落实。按照客观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和立法规律来立法,更多地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作用,更多地学习和借鉴外国在同类立法方面的经验,日益成为中国立法的主要特征。例如,正在制定的循环经济法,就是遵循科学立法原则,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促进循环经济形成和发展的典范。

第五,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主要表现在:1、法律草案更多地听取专家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利益相关者等各方面的意见,使法律能够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2、立法体现了实事求是原则,不照搬照抄西方立法规定和立法模式,而是从现实可行、科学合理的情况出发,通过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等方式,使所立之法能够符合国情和实际的需要。3、立法的质量和技术水平日益提高,制定法律和修改法律结合进行,而且修改法律的比重越来越大,说明和谐社会建设对立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创制新法以调整规范社会关系,而且要修改完善旧法以保证法律体系的与时俱进。五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修改法律的数量已占整个立法比例的52.1%。

 

三、中国立法的未来发展

从立法发展的宏观要求来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以后,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将是未来中国立法的主要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既涉及立法的价值、功能、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利益平衡、资源分配等实体性标准的确立,也涉及立法程序、立法技术、立法质量、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立法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等形式和程序性标准的完善;既需要着力于现行法律体系七个法律部门在结构和体系上的完善,也需要着力于增强既有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可实施性的内容完善,制定与基本法律和法律成龙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切实提高法律的实效。全国人大换届后,需要认真检审5年来立法规划完成的数量和质量情况,规划未来5-15年的立法,以立法更好地落实和保障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项战略目标的实现。

从立法发展的内在规律来看,中国的立法将在未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和推进法制整体改革的历史进程中接受洗礼。伴随着以立法为中心的法治发展模式转变为立法与法律实施协调发展模式上来,以法律实施来检验和推动中国立法质量不断提高,促进中国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和高质化发展,将成为未来立法发展的主要特点。在立法结构上,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公法立法与私法立法、实体法立法与程序法立法、国内立法与批准国际公约,都将进一步紧密结合,协调发展。在立法方式上,立法工作不仅面临大量创制新法律的任务,而且担负着繁重的修改法律、补充法律、解释法律和废止法律的任务,那种以创制新法为主要立法形式的发展方式,将由综合采用多种立法形式的发展方式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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