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打印
| 纠错 | 字号:小 中 大 |
环境保护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通过公益诉讼推进环境保护也是环境保护法得以实施的重要环节。全国政协委员、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明蓉向《北京周报》记者介绍了她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和实施这一制度的必要性。
李明蓉解释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她认为,这一制度的实施很有必要。尽管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实不能代表地方政府或某一方来提起诉讼。但是考虑到环境污染案件的特殊性,即此类案件危害到的是不确定的分散的社会公众的利益,很难有特定的提起诉讼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应该可以作为公益的代表提起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