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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执法问题是依法治国的“大敌”
本刊评论员 兰辛珍 • 2015-03-04 • 来源:北京周报网
标签: 执法 依法治国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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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战略,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云南省主委、云南省侨联主席李嵘表示,各级政府全面推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效能政府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成效明显,但依然存在的七大问题成为目前推进依法治国的主要障碍。

一是强权执法。一些行政机关或领导干部法治意识不强,法治观念淡薄,官本位、权大于法、长官意志、特权思想根深蒂固。有的公务员把法律看成是治理百姓的工具,把法治作为时髦的口号,把自己看成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和人民的父母官,把老百姓看成是被管理者、服从者。少数公务员凭借自身拥有的权力和地位,对社会和公众施以强势的约束和管理,在执法中以公权的名义随意决策,武断执法。只谈依法治民不谈依法治官,只谈依法治事不谈依法治权,只要求别人依法办事,不要求自己遵法守法。在一些暴力强征强拆导致的血案中,恃强凌弱的意识非常强烈,认为凭借权力就可以“搞定”或者“铲平”一切,特权思想还很严重,过于强硬,非常强势。

二是趋利执法。一些地方和部门想方设法扩大自身的许可权、处罚权、收费权,没有好处、没有利益不执法,极力为地方或者部门的权力和利益“跑马圈地”;有的介入市场领域和竞争性行业,“争利于市”,“争利于民”;有的将执法权视为谋利或者创收的工具,执法就罚款,管理就收费;有的甚至借执法之名行保护违法之实,执法与违法勾结依存。

三是选择执法。不是一视同仁地执行法律,不是一视同仁地处理违法行为,而是有选择性地执行法律。对当官的和老百姓、对大老板或者小企业实行区别对待;平时不主动执法,问题成堆时就搞集中执法、运动式执法;对涉及别的单位和个人的事情尚能依法处理,但涉及自己单位和个人违法的事情总是想法逃避,自觉守法的意识和能力不强。

四是形式执法。有的行政法规未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也未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完全照抄照搬“外地”经验;有的内容空洞,缺乏可操作性,造成了禁而不止、禁而无效的尴尬;有些行政执法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形成执法混乱,部门之间沟通不畅,协调不力,配合不够,出现了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一些该管的事情却没有管住管好。

五是随意执法。重实体、轻程序,甚至头脑中没有法定阶段、顺序的概念,将程序视为麻烦,不习惯也不愿意接受法定程序的制约,潜规则盛行,违反程序随意行政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该公开的没有公开,该收集的证据没有合法收集,该说明理由的没有说明,该告知权利的没有告知,不经调查取证就裁决,未经听证就决定,未经送达就执行,未经批准就生效;还有的不遵守法定期限、办事拖拉,该处理的不处理、该答复的不答复,不作为、缓作为、懒作为的情形较为突出,行政诉讼案件不举证、不答辩、不出庭,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不重视、不反馈。

六是神秘执法。一些行政执法透明度非常低,习惯于神秘行政,将公共信息视为“独有资源”,不愿公开执法依据和相关信息;有的不愿公开执法过程和相关信息,以免节外生枝惹麻烦;还有的为了地方形象或者个人政绩,在出现问题时“捂盖子”、“报喜不报忧”,刻意隐瞒。还有相当一些部门和执法者,害怕公开会影响自身的利益,会招致各方面的审查和监督,热衷于暗箱操作,利用手中的执法权或者掌握的行政信息进行寻租,造成一些腐败、权力滥用。

七是钓鱼执法。有些行政机关为了完成执法指标和任务,或者为了获得更多罚没收入,或出于其他种种目的,对本没有违法意图的人采用欺骗、利诱等手段诱使他们从事违法行为,实施钓鱼式执法。不仅直接侵害了被钓者的合法权益,更使得执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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