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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谈立案登记制改革:直接目的是解决立案难
• 2015-04-17 • 来源:中国网
标签: 立案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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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4月17日讯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4月15日印发该《意见》,《意见》将于5月1日起施行。

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就是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的一项司法改革活动。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的直接目的是解决“立案难”问题,间接目的是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根本目的则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定纷止争的职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长期以来,我国三大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制度的性质,尤其受理条件审查的性质规定不明确,相关学术理论研究薄弱,空白,导致各地各级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对相关规定存在理解上的迷惑、困难甚至错误认识。有的法院对一些案件不敢受理,更有法院、法官利用这种规定上的不明确,基于畏难、不负责心态,对不愿受理的案件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没有履行前置程序,没有提交有关证明等诸多理由在法律之外设置过高的受理条件,推出不管。这种现象进而导致包括受过专业训练的律师在内的人民群众为了立案一次次徒劳往返,甚至放弃寻求司法救济,严重削弱了人民法院定纷止争的司法功能,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权威、公正形象,间接激化了社会矛盾。这就是所谓的“立案难”问题。

“立案难”不仅损害当事人诉权,损害人民法院自身形象,更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如果能够得到切实贯彻,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的好处就是这些问题的迎刃而解。此外,立案登记制度改革还可以间接解决其他一些问题。比如,减少人民群众因立案问题导致的与人民法院的矛盾;缩小权力寻租空间,减少司法腐败;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成本;扩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实现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职能,发挥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尤其官民纠纷中的作用,等等。

《意见》直接规定了一些实际问题,一旦贯彻实施,可促进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进步。比如,审查性质明确为形式审查,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工作中不再审查实质要件,只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意见》明确规定不予立案的几种情形外,能够当场立案的当场立案,需要补充材料的,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当事人补充提交材料后,期限内答复是否受理,避免当事人往返奔波,久拖不决,提高司法效率,方便当事人诉讼。

应该说,“立案难”现象的形成和存在有复杂的、多方面的社会原因。这些原因包括,法律规定不明确,对具体问题的理论研究探讨不够,部分法院、法官缺乏司法为民观念,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地位没有得到切实保障等等。

就《意见》本身一些规定的理解而言,存在看似新问题实则老问题的问题,比如,什么是形式审查,在对某一问题的“核对”中,怎样确定这是一项形式问题还是实质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这需要理论上的研究,探讨,统一认识。这恰恰是实质问题的所在。过去,我国三大诉讼法律并没有规定对受理条件进行实质审查。《意见》其实是正本清源,并非一项基本制度上的根本改革。然而,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人民法院不可能不做任何审查或者”核对“。没人反对一定程度的审查或“核对”,问题在于审查或“核对”什么,审查或“核对”到什么程度,如何区分过去的审查和以后的“核对”,怎么保障“核对”换汤不换药,还是过去的审查?这些问题的解决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需要踏踏实实的理论研究。

“立案难”中的某些问题其实属于司法腐败的一种。解决这个老问题,除了明确有关问题,缩小权力寻租空间,还要解决人的观念问题。如果法院法官本身缺乏司法为民观念,做歪嘴和尚,那么多么好的经也会被念歪,法院法官作风整顿实有必要。

法无疑是大于权的。但是部分行政官员并不这样认为,坚持以手中的权力干预司法。同时,部分法院法官又不敢行使人民赋予的独立审判权力。这也会使《意见》的贯彻大打折扣。

《意见》的提出者提前想到了一些新问题,并做了相应规定,比如怎样解决立案门槛低了后带来的立案数量陡增,人民法院负担增大问题,并做了一些具体规定。主要是强调了完善先行调解机制、探索庭前准备程序等。实践中,人民法院还可以通过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推行网上立案登记平台建设以及其他一些司法改革措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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