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区立法会成立以来,享有完整的立法权,已经制定通过上百条法律,这在澳葡时代是不可想象的。”谈起回归后澳门的民主发展,澳门特区立法会主席、在澳葡时代就是立法会议员的刘焯华感慨万千。
“在澳葡时期,总督有权以制定并公布执行法令来行使立法职能,当时70%以上的法令是由澳督自行制定颁布,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有20%左右。”对比今昔,澳门回归后民主巨大进步跃然眼前。
年长的澳门居民可能还清楚地记得,1976年原澳葡第一届立法会选举时的选举法竟然规定,只有葡萄牙籍居民才在直接选举中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占澳门绝大多数人口的中国居民甚至没有选举与被选举权。直到1984年,澳葡政府才向中国籍居民开放立法会直接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回归后,广大澳门同胞真正实现了当家作主的愿望,享有了比澳葡时期更为广泛的民主权利,包括行政长官在内的整个管治团队全部由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十年来,澳门已举行了三次特区行政长官选举、三次立法会选举。选举行政长官的选举委员会,包括了澳门的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劳工界、社会服务界、宗教界、政界等各个阶层的代表,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和认受性,而且选举委员会的委员也不断在增加。这比起回归之前,澳督由葡萄牙政府委派,是一个历史性的巨大跨越。同时,澳门特区立法会的直选议员人数也比回归前增加了50%,民众投票率迭创新高,民主成分大大增加。
在实现“澳人治澳”的过程中,特区形成了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在行政长官统领下,行政、司法、立法机关分工负责,行政、立法机关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政治体制既不同于澳葡时期总督大权独揽的殖民统治体制,也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政治体制,促进了澳门特区政治体制良好运作,促进了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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