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7月1日既是香港回归十周年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十周年,北京周报记者采访了当年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崇德,请他回忆当年起草这部法律的过程,和他对法律基本精神的理解。
《北京周报》:我们知道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是1985年7月成立的,这部法律是1990年4月在全国人大的会议上通过的。五年的起草过程分为哪几个阶段?
许崇德:很难说经过了几个阶段。整个立法委员会根据议题分成了几个小组。每个小组都既有香港的委员,也有大陆的委员。有的小组的议题争论比较大,他们前前后后开了好多次会议,像我参加的政治体制小组。这些小组工作结束的就晚一些。而有的小组的任务比较简单,他们的工作就结束的早一些。
《北京周报》:您提到的小组内的争议都包括什么样的内容?
许崇德:争议既有关于形式上的问题,也有实质上的问题。形式上的比如政府部门的名称,官员的头衔。
实质上的问题比如说特区的行政长官应该有多大的职权还有行政长官应该如何选举产生。
《北京周报》:最终这些不同的意见是怎么统一起来的呢?
许崇德:89年的时候基本法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在接下来的过程中,我们认真研究了收集来的意见。组内有进一步的讨论协商,到最后大部分的人都同意了有一个由各界组成的800人选举委员会来选特首。
香港基本法中的四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北京周报》:您怎么看2004年人大常委会对于香港基本法关于特首和立法会的选举作出法律解释?
许崇德:我认为法律解释包含两方面的意思:在08年之前特首的选举办法不要改。第二,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只有中央有权力决定。
这次释法完全符合基本法的规定,而且也是有必要的。基本法起草开始与法律的实施相隔12年,没人能够预测到法律施行中会出现什么问题。而且基本法是一部原则性的法律,对具体的细节规定不多。
《北京周报》:在最近的一次讲话中,您谈到在基本法起草过程中,最关注讨论最深入的一个问题是中央与特区的关系。这个问题在基本法中是怎么解决的?
许崇德:我觉得基本法从某种意义上是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的契约,规定了后者能够享受多大程度的自治权。但是这并不意味香港能享受的所有自治权都在基本法中规定了。我们在基本法里就留有了一定的余地。基本法的第2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最近的一个例子是“一地两检”,让香港与内地在深圳湾口岸内,同时设立海关和出入境设施,来加快往返两地的旅客和货物通关的速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允许香港以‘租用形式’,让港方执法人员在港方口岸区执法,从而使本港的行政管理权和司法管辖权,首次在中央授权下有限度地延伸至内地。这是第一次,我们期待未来还有更多这样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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