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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呼之欲出 将提交全国人大表决
· 时间: 2009-02-24 · 本刊记者 冯建华

 

2009年2月初,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能源法起草专家组一位核心成员对外透露,《能源法》已经提交到国务院法制办,预计今年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议。如果审议通过,草案就可递交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人大予以表决。

中国《能源法》立法工作一直备受海内外关注。2006年1月24日,《能源法》起草组成立。2007年10月初,专家组完成了《能源法》的讨论稿和征求意见稿。2007年12月,负责起草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了《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2008年1月,在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能源法》形成一份送审稿,交由国务院法制办进行意见征询和初审。

据了解,《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包括15章140条,内容涉及能源管理与监督、能源战略与规划、能源资源开发与供应、节能减排与气候变化、能源财税与价格、能源储备与应急、能源科技政策和国际能源合作等。

 

弥补能源领域基本法缺位问题

2月3日召开的全国能源工作会议提出,2009年中国将把能源立法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逐步形成以《能源法》为母体,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可再生能源和节约能源法为支撑的能源法律体系。

《能源法》起草专家组副组长叶荣泗曾表示,中国目前虽然施行了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能源单行法律,但一直缺乏一部系统、综合规范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行为的基本法。能源法的出台将弥补中国能源法规体系中基本法缺位的问题,不仅为能源领域单行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提供法律依据,也有助于解决能源单行法之间以及能源单行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问题,使能源战略的实施和国家能源经济安全在国家强制力的基础上得到保障。

据记者了解,中国即将启动能源“十二五”时期(2011-2015)规划的编制,这将是从宏观上指导国家能源战略发展规划的纲领性文件。

“过去很多规划的执行都很有问题,一些违反规划的行为也得不到法律约束。《能源法》的出台将改变这一状况。届时,规划从编制到执行都将遵循一定的程序,将有法可依。”有关专家表示。

 

能源战略有了法律保障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国兴认为,《能源法》(征求意见稿) 的核心,也是其最大亮点,就是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国家能源战略。征求意见稿第一次从法律层面确定了国家的能源战略,并原则上规定了国家能源战略的内容,包括国家能源发展的战略思路、战略目标、战略布局、战略重点、战略措施等。国家能源战略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颁布。国家能源战略的战略期为二十至三十年,每五年评估、修订一次,必要时可以适时修订。

在肖国兴教授看来,中国目前还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能源战略,能源战略的表述没有由一个权威机构来进行,都是学者在表述,最多是政府的白皮书。这也是中国长期以来能源对策不稳定的一个直接的因素。

而能源种类多,企业分散,是制约中国能源产业规模化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国家能源安全战略的制订。

为改变这种现状,近年来,中国有关部门正在大力推动能源类企业的兼并重组,其中在煤炭行业表现的尤为突出。

据中国国家安监总局的一份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最大的10家煤炭生产企业的产量总和约占当年国内煤炭总产量的25.6%。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1家大型私营煤炭公司煤炭年产量约占美国煤炭总产量的18%左右;

国家能源局局长张国宝2月表示,2009年要通过规划和政策支持,加大促进中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

位于山西省寿阳县境内的段王煤化公司(Duanwan Coal Chemical Co.),1958年投产,是一个在农村基层逐渐发展起来的现代化股份制矿井,年产量从最初的不到5万吨,发展到目前已达到近150万吨,对拉动当地经济、促进当地就业,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2006年11月,段王煤化公司与河北冀中能源集团(Jizhong Energy Group Co.,Ltd.)进行战略合作,后者是一家资产总额达到近300亿元的大型国有能源企业。重组后,利用冀中能源集团的资金和技术优势,段王煤化公司一方面对矿井进行机械化升级改造,另一方面加快资源整合步伐,通过对周边小煤矿兼并重组,实现了企业的做大做强和快速发展,如今,这家普通的地方煤矿已变身为一家现代化的煤矿集团公司。

根据一项最新的发展战略,到2010年,这家通过兼并重组迅速成长起来的地方煤矿集团公司的年产量将达到450万吨,是目前年产量的3倍,实现销售收入15亿元,利税5亿元。

“经过战略重组,我们公司走上了规模化发展的快车道,市场竞争力得到了很大的加强。”段王煤化公司董事长聂强说。

 

市场化原则

中国能源行业目前的情况是,国有企业一家独大而且越做越大。国有企业高度集中是能源行业许多根本性问题的根源。要提高能源效率,必须解决民营企业和外资的参与问题。然而,在目前国有企业独大的情况下,如何鼓励民营企业和外资参与,成为能源行业改革的一个大难题。

针对此,《能源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在能源领域实行多元化投资产权制度。但是,由于能源领域的重要性,该法在修改意见稿中又特别规定,在关系到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领域,还是要坚持国有控股为主体。比如核能、管网、石油天然气管网、电力、城市供热等方面。

尽管如此,市场化原则在《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中还是得到了确认。这一方面表现在价格形成机制上。该法律草案规定,国家按照有利于反映能源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原则,建立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林伯强教授表示,业内一直在呼吁形成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这次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在他看来,当前几乎所有的能源产品都具备市场竞争条件,因此从大方向看,未来都有可能让市场主导价格。

“关键还是时间问题,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时间表。” 林伯强教授说。

市场化的原则还体现在资源方面的产权问题,这也是《能源法》中的亮点。据肖国兴教授介绍,该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新的能源资源的物权,例如规定了水能、海洋能的开发权。目前国家水法中除了规定国家水资源的所有权之外,还规定了取水权,主要以消费水为目的。但是在用能方面没有规定。如今,《能源法》(修改意见稿)明确把水能、海洋能的开发权设立出来。这种产权一旦敲定之后,市场主体可以投资,有偿开发利用,还可以转让,从而大大拓宽产权的活动范围。

 

建立监督检查体系和责任机制

为了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能源法》(修改意见稿)制订了具体的监督检查体系和比较完整的责任机制,包括政府监督、政府内部监督、政府对企业监督等。其中专门有关于监督检查的一章,明确规定了权力机关的监督,例如,政府要就能源方面的工作向人大进行汇报,建立专项报告制度,人大还可以质询。在政府内部,确定了下级对上级的责任,以及公务员对政府的责任。

能源储备是确保能源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对此,《能源法》(修改意见稿)规定,国家建立能源储备制度,规范能源储备建设和管理,提高能源应急处置能力,保障能源供应安全。能源储备包括能源产品储备和能源资源储备。国家能源产品储备分为政府储备与企业义务储备。

“关于储备问题,业内的理解一直有分歧,有的支持仓库储备,有的则支持保留矿藏储备。而此次征求意见稿其实是将两种储备都涵盖在一起。”能源法专家周大地说。

中国科学院院士严陆光认为,尽管征求意见稿原则上规定了企业义务储备的可能,但在当前的条件下,中国还是以政府储备为主。在他看来,中国能源储备当前最主要的问题还是政府储备太少,当务之急还是应当构建政府储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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