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草案专家组成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表示,经费支付方式的改变,将部分地解决行政或司法机关“不愿赔”的逃避心理,更是从“机关赔”向“国家赔”的实质转变。
此次国家赔偿法修改的最大亮点,是首次将精神损害明确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现行国家赔偿法只规定了采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精神慰藉方式,并没有规定“金钱赔偿”的方式。
近年来,中国学术界一直强烈主张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国家赔偿的内容之一。马怀德教授认为,“带有强制力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精神侵权损害,比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更加严重,这种侵权通常会危及公民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健康权,其精神上的痛苦、名誉上的损害,比一般侵害程度严重得多”。
在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看来, 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是国家赔偿法“一个很大的缺陷”。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精神损害比实际损害还要严重。
“如果国家赔偿法再不增加精神赔偿条款,实在没法交待。”应松年呼吁。
修改草案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何谓“造成严重后果”,法律修改草案未作说明.
未来的问题
应该说,在国家赔偿程序、赔偿标准以及赔偿费用管理等社会关注的问题上,修改草案都做出了一些积极的修改。但是,这些成果离理论界、实务界十多年来一直呼吁和追究的目标,还存在一定的距离。
在中国,目前是由法院的行政庭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走的是司法程序。但是,在刑事赔偿方面,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或者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先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向复议机关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设立于中级以上法院,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来审查赔偿案件。
据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志新介绍,目前所有法院的赔偿委员会都由几个主要业务庭的庭长组成,都是兼职的,本身承担着大量的业务和管理工作,所以真正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其实是赔偿办公室的人员。而赔偿办公室设立之时只是个负责日常事务工作的行政部门,而在实践中却和其他业务庭一样办理案件。
刘志新认为,每一个国家赔偿案件都是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争议,这种争议引起的诉讼,就要走一个诉讼的程序,而这个程序需要适合的业务庭去执行。鉴于此,刘志新呼吁,法院应该设立国家赔偿审判庭。
同时,也有学者提出,如果赔偿委员会设立在法院,涉及到以法院为赔偿主体的案件时,不免有自己做自己法官的嫌疑,会减少一定的公信力,因此建议设立国家赔偿委员会,归属全国人大管理。
姜明安教授建议,未来的《国家赔偿法》应该在归责原则上作出较大改动,改“违法责任制”为“不法责任制”。任何国家机关,只要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地侵害到公民的宪法权利,都有义务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赔偿。这样才能给公民以更全面的司法保护。
马怀德教授也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扩大行政赔偿的范围。他认为,《国家赔偿法》应该把所有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都纳入赔偿的范围,包括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如果不赔偿的话,法律应该作出明确的排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