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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申请国家赔偿不再“难”
· 时间: 2008-12-16 · 本刊记者 冯建华

 

2008年10月23日,酝酿已久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经国家立法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初次审议后,正式公布接受社会立法建议。这是该法出台14年来的首次修改,因此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

“它具有里程碑意义。因为它第一次以专门法的形式规定国家同个人一样,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完善了国家法律责任体系。”参与此次立法修改的行政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如此评价当年中国出台国家赔偿法的意义。

然而,在业内专家普遍看来,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存在的问题集中起来,就是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非常困难,或者是得到的赔偿仅仅是象征性的。

 

申请国家赔偿为何难?

位于东北地区的哈尔滨市(黑龙江省首府)检察院副检察长孙桂华认为,国家赔偿“门槛高、标准低、范围窄”,使得老百姓往往很难进入国家赔偿的司法程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主任刘志远则认为,国家赔偿之所以难以进入司法程序,主要是涉及到错案责任的追究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国家赔偿采取的是违法归责原则,即国家机关只有存在违法行使权力时,权利被侵害人才能申请国家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国家赔偿的经费由财政列支,但违法机关基于对政绩的需求,多不会主动向财政申请专项赔偿经费。若一旦申请,也就意味着承认了该申请机关有违法行为。这种申请赔偿经费无异于向当地政府“自首”,在得到国家赔偿专项拨款的同时,往往也伴随着对责任人和机关领导的行政追究。出于趋利避害的原则,国家机关采取的“对策”,往往就是压案不报或与当事人寻求私了。

2005年,在北京召开了一场纪念《国家赔偿法》实施10周年的座谈会。会议中一位教授的判断受到了与会者的强烈共鸣:在过去的10年里,“《国家赔偿法》是实施得最差的法律之一。”

马怀德教授对外公布的数据显示,从1997年到2007年的十年间,中国公检法三部门共计支付国家赔偿6.8亿,其中法院系统3.6亿、检察院1.5亿,公安机关1.7亿。马怀德认为,这些赔偿金额相对于政府庞大财政来说是九牛一毛。

另据马怀德透露,从1995年1月1日到2004年底,全国法院共受理申请国家赔偿诉讼约1.6万件,其中做出赔偿决定的5442件,仅占三分之一,平均每年540件,每省18件。

然而,与此相对照的是,中国各级财政预算对国家赔偿费用都有足够的安排,并不是因为财政经费紧缺造成国家赔偿困难。据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地方处处长张越透露,国家财政部对中央机关每年有2000万预算作为赔偿费用,但实际上都没怎么用。

 

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标准过低,已成为国家赔偿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受害人意见最大的“焦点”。根据现行《国家赔偿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也就是说,一个无辜公民错坐一天牢,只能得到一个工作日的工资作为弥补,使国家赔偿类似于“补发工资”,有的还达不到这个标准。

例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铁路工人史延生因“抢劫”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母亲等3人被判包庇罪,后被证明是冤案。他们一家7口被羁押5101天,仅获赔偿6000余元,一天的自由折价才一元多。

“其实中国现在有条件提高赔偿额度。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发展,各级政府的财政状况也获得了极大改善,有能力给予更多的赔偿。”马怀德表示。他还进一步解释说,如果“羁押一日”赔偿“两日”以上的职工日平均工资,那么才符合“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定义。

对此,《国家赔偿法》在此次修改中虽然没有出台明显的“惩罚性”赔偿标准,但实际上还是会提高赔偿的标准,只是“幅度距离外界的期待还有差距。”

申请程序过于复杂,是导致国家赔偿难以实施的 一个重要原因。按照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人向侵权机关申请赔偿,必须先由侵权机关自己确认是否属实。这一侵权机关自行确认“侵权事实”作为国家赔偿前提条件的做法,有专家称为“与虎谋皮”。

对此,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将可能废除赔偿机关这一“自证其罪”的环节。根据新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受到申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不予赔偿,申请人可直接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另外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好不容易申请到国家赔偿,但却迟迟拿不到赔偿款。根据现行规定,在赔偿责任确定后,由赔偿义务机关先向申请人垫付赔偿金,然后再向同级财政申请核销赔偿费用。有的地方甚至要求赔偿机关先处理责任人并追偿后,才能向财政申请核拨。

为了当事人能尽快拿到国家赔偿款,修改草案规定: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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