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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加大能源节约力度
吕 翎 · 时间: 2007-11-15 · 本刊记者 冯建华

2007年10月28日,在酝酿修改了一年半之后,中国国家立法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在事隔十年之后对该部法律的首次修改。

近年来,伴随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的能源消耗水平一直居高不下。在全球能源全面吃紧的情况下,这种局面对于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显然带来了很大的威胁。因此,中国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标,提出了“以自我供给为主”的能源战略。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在大力开发可再生能源的同时,将工作的重点放在了节约能源上面。对此,中国在2006年提出了一个大胆的目标:到5年之后的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这让人看到了中国政府的节能决心,但很多人也明白,若要真正达到目标,显然也是非常困难的。2006年,中国单位GDP能耗仅下降了1.2%,并没有完成年初确定的4%的目标。

1997年颁布的《节约能源法》,已远远落后于当今中国发展的客观实际,不能为全面、深度开展节能工作提供切实动力,为此,中国迫切需要通过修改法律,来推动节能工作更好、更快地开展。

在此次新修改的法律中,中国在坚持原有的是“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原则上将节能摆在了一个更高的位置:从过去的“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上升到了“基本国策”的高度。

“这次法律修订强化了对不执行、不落实节约能源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参与法律修改的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经济室副主任李命志说。

在李命志看来,能否落实节约能源的目标和任务关键在于政府。因此,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显然,这条规定对于那些通过“高消耗、低产出”片面追求经济发展速度(评定政绩的主要依据)的地方政府而言,将起到一定的遏止作用。

此外,为了加快节能的步伐,中国在新修订的法律中,扩大了节能主体的范围。根据原有的法律,节能的主体主要是局限于工业企业,而在新法中则涵盖了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能源消耗重点领域。中国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在中国全社会终端能耗总量中,建筑能耗约占28%,交通运输能耗约占16%,政府机关能耗约占7%。

尤其引人关注的是,根据修改的节约能源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对于上述应当明示的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另外还规定,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中国节能工作一直难以推进,很大程度上是没有调动有关各方的积极性,其结果是政府在大力倡导,而能源消耗的主要企业或单位,则不愿意或者无力(节能需要成本)采取实际行动。

因此,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新修改的法律专门新增了“激励政策”一章,用来鼓励企业节能的积极性,这就是运用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促进企业节能和产业升级。例如,中国将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针对电力、石油等能源领域存在的一些免费使用或超低价消费能源的现象,新修改的节约能源法作出了特别的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而且,一旦违反了规定,将面临明确的处罚措施:先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参与修订工作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副所长戴彦德说,修订后的节能法有助于从根本上扭转中国节能减排意识薄弱、责任不明确、政策不完善和协调不得力的现状,不但从法律层面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计划(2006-2010)节能减排目标,也对中国更长远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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