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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私有财产保护在前进
· 时间: 2007-03-02 · 本刊记者 李丽

中国古代的大思想家孟子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有恒产者有恒心的民本思想。孟子认为没有稳定的资产作为生活保证,却又能保持良好的道德品质,恐怕只有贤达之人才能做到。一般的民众,假如没有稳定的资产收入,便会心神动摇。

孟子的思想深刻地影响了他之后的中国文化和社会治理结构。这种影响一直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后来的社会主义改造使公有制处于经济的主导地位才得以消退。

虽然私有财产作为一个概念尚未完全确立和界定,但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改革的深入,私有财产在社会中所占的比重开始不断扩大。

而另一方面,搞市场经济必须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从1988年修宪为“私营经济”正名,到1993年将“市场经济”写入宪法,再到1999年在宪法中明确“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中国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正逐步前进。因保护私有财产而备受争议的《物权法》有望在3月的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这将成为中国保护私产又一历程碑式的事件。

2002年12月,物权法草案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与其他部分一同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中国物权立法由此正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日程表。2006年12月24日至2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上,争议中的物权法将迎来四年来的第七次审议,这是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第一部进入七审的法律草案。第25次会议报告了物权法草案七审稿审议意见,认为《物权法》几经修改已趋成熟。

 

关于土地的产权界定

北京的房地产市场由于经济增长和2008奥运会即将召开得到了迅猛发展。一份由新浪网和新地产杂志在1月联合发表的报告显示,北京的房地产综合价格在过去的3年里增长了42%。

虽然楼市暴涨在北京这种国际化的城市中是司空见惯的,但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城市的购房者不同,北京的购房者买的是房产而非地产。在买房的同时,业主得到的只是房子所在地皮的70年的租赁权,按照中国的法律,个人不能拥有土地。城镇土地归国家所有,而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

这种土地所有权成了一些社会问题的根源。不管在城市还是农村,近些年屡屡发生许多关于土地的争议: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强征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被迫搬迁的城市居民或失去土地的农民则因为得不到合理的补偿而怨声载道。

在这种情况下,利益受损的居民或农民才发现能保护他们私产的法律工具是少之又少。由于农民失去土地而无以为生和城市居民因拆迁而利益受损所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激化,这已经引起了中央高层领导人的重视。

在1月30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表示,在当前农村引起农民上访的三个主要问题中,“土地问题所占的比重确实是比较高的。”陈锡文说,农民的利益诉求如果没有通过有效的渠道加以解决的话,可能会使一部分群众聚集在一起,向政府表达他们的诉求。

温家宝总理也曾在2005年12月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加强土地管理,是改革和发展进程中必须始终把握好的一个关键环节。“在土地问题上,我们决不能犯历史性错误。”他还提到了近些年,大量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不仅为工业和城市发展提供了土地资源,而且通过土地征用和出让,为城市建设筹集了大量资金,这是一些地方城市建设之所以能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但这也是以对农民补偿偏低、牺牲大批良田为代价的。“盲目圈占耕地,使投资规模膨胀和投资结构失衡,并产生大量失地农民,给农村和整个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稳定带来严重的问题。”

2004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草案被民众寄予厚望能对公共利益进行定义,虽然物权法第七稿并没有公共利益的定义,但对土地的征用补偿有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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