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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迈向“信息公开时代”
· 时间: 2007-02-14 ·

 

公开不再是“恩赐”

数据:全国31个省区市和36个国务院部门制定了政务公开规定,其中,11个省(市)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性法规。

中国第一部全面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政府规章,是2002年11月出台的《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该规定明确:政府是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公民是信息公开的权利人。

一年多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出台。相对于过去政府信息“以保密为原则,公开为例外”的做法,该规章明确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6方面的内容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各类政府信息,特别是与市民的学习、生活、工作,与企业的投资、发展等相关的各类服务信息,都要主动公开或依申请提供。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这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在其后各地各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中一再得到确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起草过程,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也明确表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念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要加强信息公开的组织建设,完善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

今年1月1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该条例原则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均作了具体规定。

会议指出,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内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周汉华,参与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起草。他认为条例的出台,将使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两个台阶:一是公开的内容。以前主要公开办事依据、程序和结果,而条例将会拓展为全过程的公开,包括政府掌握的大量相关信息等;二是公开的定位。政府公开信息,不再是“恩赐”,而是职责,是法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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