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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法院面临的三大难题
· 时间: 2007-02-08 · 本刊记者 冯建华

 

此外,刘晓虎博士还认为,为了充分保障死刑案件复核的公正性,还必须考虑构建一个权力制衡机制,换句话说,最高法院一旦在复核死刑案件时出现偏差或不公正的现象,必须有一个权利机构对之进行监督和制约。事实上,按照中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构架,作为最高法律监督机构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具有对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法律监督和抗诉的权利。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并没有实质性介入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

“能否落实最高检的法律监督地位,是更有力保障死刑复核程序公正性的重要一环。”刘晓虎博士说。

 

背景资料--中国的审判制度

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设于首都北京。它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最高审判权,同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审判下列案件:

① 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它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它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是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行政诉讼法规定,它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② 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③ 核准判处死刑的案件。

④ 进行司法解释。即对于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⑤ 领导和管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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