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在陈光中教授看来,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必须尽力保证在事实认定上办成铁案,避免出现冤假错案。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其初衷正是为了减少由于复核主体过多导致量刑标准不统一而出现的冤假错案。
可以想象,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后,所有的矛盾焦点将集中到最高法一个主体身上。“对于‘可杀可不杀’的案件,地方二审法院现在很容易做出偏向于社会舆论或政治压力的判决,从而把这个难题抛向了最高法院。”徐英荣说。
因此,在人员紧张、矛盾集中的现实情况下,主要通过阅卷方式的最高法如何保证死刑审判的公平、公正,尽量做到“慎杀、少杀”,是其面临的最主要的挑战和考验。
为了保障死刑案件的复核公正,最高法正在逐步完善相关程序环节。过去由地方高级法院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他们有条件查明事实,但是到了最高法院就困难了。所以,最高法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前期已经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包括从2006年7月1日开始,所有死刑案件的二审必须全部开庭,而且要全程录音录像,防止搞形式,走过场。
2006年3月,为了适应死刑案件复核权收回后的现实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从地方各级法院、法律院校和律师界中分三批选调优秀刑事审判干部充实审判力量,相关培训工作当时就已开始。在机构设置上,最高人民法院增配了两名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两名专司刑事审判工作的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增设了三个刑事审判庭。
此外,据不便透露姓名的接触最高法决策层的内部人士向本刊记者透露,目前最高法已经做出规定,死刑复核合议庭成员在复核期间不仅要看案卷,而且必须写出个人完整的复核意见报告,这是以前所没有的规定。
“在我看来,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制度价值大于实际结果。在减少冤假错案这个问题上,即使有所提高也是相对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刘晓虎对《北京周报》说。
在刘晓虎博士看来,最高法院如何保障死刑案件复核的公正性,还有很多具体问题需要解决。他举例说,由于相关法律规定比较模糊,介于“可杀可不杀”边缘地带的案件很多,撇开一切社会因素,判决结果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议庭成员对于死刑的态度。“在合议庭成员中,支持死刑的成员还是反对死刑的成员占多数,其判决结果很可能不一样。”刘晓虎博士说,“为了充分保障死刑案件复核的公正性,如何平衡合议庭成员的态度倾向,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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