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认为,在现阶段,中国将死刑核准程序改造成为第三审程序的条件并不具备。这是因为将死刑核准程序改造成为第三审程序,必然导致中国刑事诉讼法中一系列重要制度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相对于修改与完善死刑核准程序而言,这项改革必将是一项成本更加高昂、难度更大的改革。
“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是没有更好办法情况下的一种选择,目前的最大难点是,如何从制度上保障当事双方律师的实质性参与,而不能仅仅停留在形式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徐英荣对《北京周报》说。
针对外界对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意见,最高法曾向媒体回应说,死刑复核程序不是审判诉讼程序,而是救济程序。不过,最高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对外强调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的,承办法官应当听取,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死刑复核原则上必须提讯被告人”姜兴长说。
在现有的程序框架下,主要复核什么内容是最高法面临的第二个挑战。
从全世界范围来看,最高法院都不承担审核事实的功能。但是,根据以往惯例来看,中国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历来是事实与法律的全面审查。陈瑞华教授认为,最高法院的法官远离案发地,让他们核实案件事实并不具备太大优势。最高院在死刑复核问题上,主要发挥的是统一法律适用、把握刑事政策的作用,通过处理个案来建立司法解释或判例。
陈兴良教授认为,中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事实审和法律审作严格区分,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也同时兼顾事实审和法律审,但必须有所侧重。具体来说,发现案件事实不清的,应该发回地方二审法院重审,最高法院要把主要精力集中在死刑案件的法律适用上。在他看来,死刑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只是起把关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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