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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法院面临的三大难题
本刊记者 冯建华 · 时间: 2007-02-08 · 来源:北京周报 2007年第6期 2月8日出版
· 慎定生死,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院 [2007.02.01]
· 死刑复核权回收 中国严格把关死刑判决 [2007.02.08]

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审判机构)收回下放到地方高级法院的部分死刑复核权,从此,中国所有的死刑判决将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目前,中国死刑核准程序主要采取提审被告人和阅卷两种复核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尽管这种书面的、秘密的、单方面、不开庭审理的方式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功不可没,但这种审理方式目前也遭到了很大的质疑。

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说,现有的死刑复核程序大多是一种内部书面审查核准程序,不询问被告,辩护律师不参加,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认为,死刑案件审判中的行政色彩是死刑复核制度改革的关键。“思想问题不解决,会决定改革的进程乃至成败。” 陈卫东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也认为,目前运作的死刑复核程序不是诉讼程序,是下级法院的上报审理,是典型的行政审核程序。虽然最高院有时会提审被告人,但因为检察官、律师都不参与,只是一个内部审核而已,这种方式不能体现对被告人的保护。目前,往往只是靠阅卷来发现证据中的问题,但是只靠阅卷的方式难以发现错误。同时,采用行政审核的方式,与现代司法理念格格不入,公开性、透明度都没有,无法使老百姓信服。

“死刑复核仅通过阅卷这种方式太草率、太危险。”陈瑞华教授说。

在陈瑞华看来,所有的死刑复核案件都开庭不太现实,案件是否开庭,应由被告人、辩护人和控诉人选择,只要有一方要求,就要开庭。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对死刑复核程序具有主体性的地位,具有一定的程序选择权。

与陈瑞华一样,很多法学专家认为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后应该对制度进行完善,其中的核心问题是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开始至少应该容许辩护人参加,面对面地向最高院发表辩护意见,提交辩护意见书,在此基础上,逐渐将死刑核准程序改造成为第三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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