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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权回收 中国严格把关死刑判决
· 时间: 2007-02-08 · 本刊记者 冯建华

 

深化改革

一些专家认为,回收死刑复核权很可能会导致出现“动一子而全盘皆活”的局面,这将带动刑事司法全局变革,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应该抓住这一宝贵机会,努力化解长期困扰中国刑事司法实务的积弊。

从现实情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正是这么做的。

在死刑复核权统一回收最高人民法院之前,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罪种的死刑判决由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可是,对死刑案件二审是否开庭,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对上诉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但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按照法律规定,开庭审理是一般原则,不开庭是特殊。”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解释道,“然而,据调查,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的高级法院不开庭审理成为一般情况,开庭审理反而成为特殊。”

中国实行二审终身制,死刑判决的二审法院是地方高级人民法院,而后者也是死刑复核主体。因此,由同一个审判机构来对自己判决的死刑进行复核,显然是不合理的,也难以起到真正的复核把关作用。

2005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各高级法院对因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2006年下半年开始对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在2006年1月5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把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作为当年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加以部署。对于一年来地方法院落实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情况,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最近进行了一个全国实地调研。在调研中发现,死刑二审开庭给地方政府及法院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但在中央政府的干预下,它们对此还是给予了高度关注和切实支持: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不仅普遍增加了审判人员和法警的编制,而且大幅度增加了经费。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介绍说,推进死刑案件二审开庭,把死刑复核和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分开,从原来的一个程序变成两个程序,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程序性环节,这也是“给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多一次在庭上表述自己意见的机会”。

这项意义重大的变革,在一些人看来有些“突如其来”,但对于业内人士来讲,这似乎更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最高法院让死刑二审法院开庭,是剥离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的一种必然而现实的选择”。陈卫东教授说,“这一改革意义深远,有了这个开头,就会有无期、有期徒刑的二审案件的开庭,从而进一步推动司法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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