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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权回收 中国严格把关死刑判决
· 时间: 2007-02-08 · 本刊记者 冯建华

 

下放

国际人权公约规定,在保留死刑的国家,死刑判决应当集中归于该国最高的司法当局。其实,中国也是这样做的。至于后来偏离了这一轨道,与当时的历史环境有很大的关系。

198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国首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权均有明确的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当时,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只有两三年时间,由于缺乏有效的行政管理经验,社会治安形势急剧恶化,最高人民法院根本来不及处理来自全国各地法院的死刑复核申请。于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在《刑事诉讼法》刚刚施行了43天之后的1980年2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立法机关的执行机构)决定在当年部分下放死刑复核权。

由于社会治安形势仍然比较严峻,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把下放死刑复核权的期限延长到1981到1983年。然而,1983年底,中国政府开始进行第一次“严打”行动,其主要做法是对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实行“从重从快”判决。现在看来,正是当时这种社会现实导致部分死刑复核权被无限期地下放给了地方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指出,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授权地方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是针对改革开放初期治安形势的非常措施。

“当时谁也没有想到,针对一个年份的决定竟然持续了二十多年年”。作为事件的亲历者与见证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铭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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