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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尔斯马特的启示
· 时间: 2007-02-01 · 本刊记者 谭伟

 

敲响的警钟

    在赵坤看来,普马事件中更值得政府和商界反思的是如何加强商业领域的立法,防止零售商以圈钱的商业模式来进行扩张经营。他说:“如果立法和监管不加强,类似普马的个案还会发生。”
    他的期盼现在有了结果,11月15日,由商务部等五部门联合公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针对业界愈演愈烈、甚至屡屡引发冲突的 “拖欠货款”的问题,《办法》首次做出明确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
    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介绍,目前中国某些零售商采取的经营模式类似于“普马”模式,即延期 3~4个月支付上游供应商货款,并通过开设新店向银行贷款,通过占用这些流动资金用作规模扩张以及其他领域的投资。
    “按照一般的民商事法律规则,一般的竞争性商品市场交易应该本着零、供双方或交易双方自由约定的原则。”黄海说:“但由于中国出现了商品严重供大于求,零售商集成化程度越来越高,而中国又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导致一部分零售商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致使交易不平等、不公正。”
    但零售商们延长支付货款期限的行为,已经屡次导致了商业危机的出现,普马就是一个典型代表。“民营零售企业往往缺乏资金,所以他们往往通过占有供应商货款和向银行贷款获得资金。”黄海分析,这种经营模式蕴藏着危险,容易导致资金链的断裂,以及零售商的携款逃跑。
    同时,此次《办法》对外资企业有了特别的规定。黄海针明确表示:“对外资企业进入中国零售领域有一些限制措施。”
    外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店要进行商业网点审查。“尽管我们放开了地域、数量限制,但是仍然实行审批制。外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店必须符合当地商业网点规划。如果当地没有商业网点规划,或者不符合商业网点规划,那就不能开。”黄海说,“但是,对内资企业没有这样的规定。内资商业企业可以随便开,没有规划限制。”
    此外,对外资商业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规定,外资合资企业资本金要适应生产经营费的需要。“依据这条法律规定,对外资商业企业要开新店、扩大经营规模,就要增加投资。不增加的话,就不批准。”黄海说,“对内资商业企业没有这样的规定,而这些都是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明确规定的。”
    赵坤对记者表示此次《办法》的出台对于供应商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但由于有些大型零售商“太强势了”,因此《办法》在实际操作中是能够否落到实处成为关键因素。
    他说,在这部《办法》出台之前,国内一些城市也曾制订、实施过类似的规范性文件。可是与不断出现的零售商欺压供应商事件相比,监管部门实际查处的案件数量以及处罚金额都比较有限。赵坤坦言:“我们既不满意零售商的盘剥,同时迫于竞争的需要,无论如何都要进入大卖场。况且得罪了大型零售商,就有可能失去十几个、几十个,乃至上百个销售网点,就等于主动给竞争对手腾出了空间,谁能不好好掂量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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