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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国安立法将保障香港居民安居乐业

文雅靖  ·   2020-06-15  ·   来源:中国网
标签:香港;涉港国安立法;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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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下简称涉港国安立法),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筑牢“压舱石”。

  部分香港居民对涉港国安立法产生了一些误解和顾虑,主要体现在对权力和权利两个方面受损的担忧。在权力方面,担心国家立法是否会损害香港的高度自治权?在权利方面,担心执行国安法是否会损害香港居民的基本自由和权利?例如有香港居民提出,我是否会因言获罪?参与游行示威等活动会不会被逮捕?

  由于内地与香港法律体系不同,两地法制信息不对称,加上某些香港团体和人士长期以来“逢中必反”的各类歪曲渲染,香港普通居民有些疑虑实属正常,但确不必多虑。

 

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不会因国安立法而受损

  涉港国安立法合宪合法合理。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在古今中外都是中央权力。虽然中央政府通过《基本法》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部分立法权,香港特区肩负了自行立法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但并未因此就排除了中央政府就国家安全进行立法的宪法权力。2003年《基本法》第23条立法尝试失败后,香港本地国安立法工作就一直被搁置,短期看来难以依靠香港特区自身力量予以落实。在此背景下,加上香港近年来出现了严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及发展利益的现象,中央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据国家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相关规定,健全我国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国家安全”,并非个别言论所言的“针对香港”。

  涉港国安立法正文第一条开宗明义地阐明国家坚定不移并全面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香港原有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特区法律制度、特区行政管理制度、独立的立法司法和终审权都不变、不受影响。而且也丝毫不影响香港特区根据基本法第23条获得的立法授权和立法责任,香港特区继续有权力有义务推进本地维护国家安全立法。换句话说,涉港国安立法后,香港继续完整拥有根据基本法授权获得的立法权、行政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治权力丝毫不受损。

 

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可以得到更好保障

  涉港国安立法只针对极少数犯下严重罪行者。适用范围限制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活动”四种情况。对于非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如正常的游行示威等,不在惩罚范围。因此,对于绝大部分的香港居民而言,涉港国安立法是一部“遥远”的法律,就如同刑法一般,只有那些意图实施违法犯罪的人才需要担心。任何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和执法,都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符合法定职权、遵循法定程序进行,不会影响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特别是,涉港国安立法相关法律在香港特区公布实施后,会由香港法院根据普通法制度行使司法管辖权,并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断然不会出现个别言论渲染“无端端被关进监狱”情况发生。

  相反,涉港国安立法有利于保障香港良好社会公序,从而更好实现广大市民的权利和自由。2019年“修例风波”以来,香港本地发生了持续性、常态化的骚乱,社会秩序混乱,公然侵害香港居民人身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个别 “黑暴”行为影响了绝大部分香港居民的正常生活,立法会“恶意拉布”等行为更使得有关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等重大议题被搁置,严重损害香港居民整体权益。涉港国安立法通过设立“底线”,从根本上切断了内外部分裂力量对香港社会秩序产生的直接危害和潜在风险,有利于推动香港社会经济及民生发展秩序回到正轨,让绝大部分香港居民能够安居乐业,为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夯实安全和秩序基础。

  综上,立足香港居民的整体利益,应当以理性的眼光看待涉港国安立法。未来,应进一步发挥“一国两制”优势,中央和香港特区各界共同努力,调动香港整体力量广泛参与,制定以维护国家安全为根本、保持香港繁荣稳定、保护绝大多数香港居民福祉利益的具体条文内容。同时,做好健全协调涉港国安立法与香港司法制度的关系、完善相关审判和执行机制等制度安排。(作者系中国香港人,综合开发研究院博士后工作站研究员、港澳及区域发展研究所研究员,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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