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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不得停售含兴奋剂药品
吕 翎 · 时间: 2008-07-18 ·  

 

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称,有关“一些常用的含兴奋剂药品在奥运期间被禁售”的新闻为虚假报道,误导了消费者。药监局提示,标示为“运动员慎用”的含兴奋剂药品,从未禁止销售;含有兴奋剂物质的止咳糖浆等药品均可销售。 药店在奥运期间不得擅自停售药品,要保证老百姓的用药方便和安全。

自2008年4月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公安、卫生、工商等八部门对兴奋剂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环节进行了全面治理。对药品零售企业(即药店)销售含兴奋剂药品提出明确要求。一是严禁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但胰岛素除外;二是药品中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应当在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上用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三是一些常见的复方制剂含兴奋剂物质,有的是处方药,有的是非处方药(OTC),需按现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执行。

国家药监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表示,上述三项要求是依据2004年颁布的《反兴奋剂条例》和处方药管理相关规定提出的;这些规定并不仅限于奥运会期间,而是需要药品零售企业长期执行。

颜江瑛解释,一些常见的复方制剂均含有兴奋剂物质,例如,止咳糖浆、鼻炎滴剂、鼻炎康片、表实感冒颗粒、柴连口服液、喘咳宁片、风伤止痛膏、复方贝母片中含有兴奋剂物质麻黄碱,但不属于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不属于禁售之列。

据介绍,兴奋剂共有7大类、216种,包括蛋白同化制剂(74种),肽类激素(7种),麻醉药品(11种),刺激剂(59种),药品类易制毒化品(2种),医疗用毒性药品(1种),其他(62种)。按规定,零售药店禁售药品范围仅限于除胰岛素外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经批准后,药品批发企业、医疗机构是可以使用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药品的,患者可以在医生的指导下用药。

颜江瑛说,兴奋剂用于临床治疗目的就是药物,如蛋白同化制剂常用于慢性消耗性疾病及大手术、肿瘤化疗、严重感染等对肌体严重损伤后的复原治疗。对普通人而言,就是普通药品,当人们为了治病而服用时,只需遵从医嘱或按药品说明书合理使用,就不会产生滥用兴奋剂的不良后果。(记者叶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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