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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7种公共利益
· 时间: 2010-01-29 · 来源:扬子晚报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也就是俗称的新拆迁条例今天开始正式公开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将在其网站公布全文。

征求意见稿共五章四十一条,各界人士可以在2月12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信函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电子邮件fwzs@chinalaw.gov.cn。

新华社昨天披露了新拆迁条例的部分内容。此前媒体猜测的“先补偿再拆迁”得到了证实。同时,“拆迁”二字确实没有再出现,表述为“政府征收房屋”,“强行拆迁”被表述为“强制搬迁”,也证实了媒体此前的论断。这意味着我们所熟悉的带红圈圈的“拆”字将不再出现在墙上。而舆论最为关心的“公共利益如何界定”问题,新条例也给予了明确。

对于政府征收房屋过程中,最容易引发矛盾冲突的“强制拆迁”问题,新拆迁条例征求意见稿)》予以了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搬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实施强制搬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以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如果政府部门对房屋的征收和补偿都是合目的的、合法的,但还有一些人不愿搬走,这时公共利益就很难实现。”上书国务院要求修改旧拆迁条例的北大五教授之一王锡锌认为,这个时候“强制措施”的存在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因为所有的法律的实施都有一个强制问题。但同时,强制是法律设定的一种手段,它本身也必须符合法治的基本的原则,不能够和暴力以及一些野蛮的方式划等号。。

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拆迁。而“公共利益的需要”也作了界定,包括下表的七种情况。(本报明日将邀请权威专家为您详细解读)

七种“公共利益”如下

1、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2、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3、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

5、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

6、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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