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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加强死刑案件监督确保办案质量
· 时间: 2007-03-14 ·

 “高度重视死刑案件办理工作。针对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第二审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开庭审理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文件,强调要切实依法做好可能判处死刑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依法加强对办理死刑案件全过程包括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确保办案质量。”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专门用一个段落,对死刑案件的法律监督进行说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说,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规范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司法解释。由于长期以来多数地方对死刑第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没有专门的办案力量和人员编制。各省级检察院面对工作量大幅度增加的情况,采取临时内部调整办案力量、从下级检察院借用业务骨干等措施,保证了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

积极配合法院,更要依法监督。在死刑案件二审开庭这项工作上,检察机关的态度很明朗。2006年9月,“两高”共同发布了《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死刑、死缓案件二审开庭范围,保障了被告人辩护权等合法权益。

同时,检察机关不忘法律监督职责。各省级检察院开展以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侦查监督,注重从被告人辩解和证据审查中发现非法取证的线索,依法核查;开展对死刑案件一审、二审审判活动的监督,促进审判公正;开展对死刑案件第二审裁判结果的审查评析工作。

“全国省级检察院目前共有400多名公诉人员,死刑二审开庭后,普遍面临着人力不足等问题。但各省级检察院积极创造条件,依法做好死刑案件二审审查和出庭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人说,全国省级检察院的人财物困难目前已初步得到缓解。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表示,检察机关出席死刑二审开庭审理有利于实现检察机关对死刑案件进行诉讼监督;有利于案件实体处理的正确性,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贯彻慎杀、少杀的政策,可使法庭全面进行证据调查,使法院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发挥二审的纠错功能;有利于程序公正和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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