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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布局新资本协议
· 时间: 2009-08-17 · 本刊记者 兰辛珍

 

“为使我国实施新资本协议相关规制体现国际监管规则修改的最新要求,新资本协议研究和规划项目组根据巴塞尔委员会议近期发布的《新资本协议框架完善意见》等文件,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等7个监管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征求意见稿上网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有关意见或建议于2009年9月15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反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部……”

这是银监会8月3日在其网站上发布的一个公告,征求意见的7个监管文件,内容涉及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监督检查,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等多个方面。

在上半年中国各商业银行大量放贷的背景下,银监会公布这一公告具有明显的防范银行业风险的意义。广发证券分析师余晓宜认为,信贷政策的天平在向控风险倾斜。

按照银监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规划,2010年底,国内大型商业银行将先期实施新资本协议,最迟到2013年底,国内所有银行将全部实施新资本协议。

为确保2010年底新资本协议如期实施,去年12月,银监会曾就上述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过意见,此后,监管部门又根据巴塞尔委员会议近期发布的《新资本协议框架完善意见》等文件,对指引进行了修改。

此次征求意见的文件,对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进行了具体规范,细化了对各类资本投资计入资本时的处理、附属资本的涵盖范围及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认定,详细解释了新资本协议下资本充足率计算式的各项构成。

在资本构成中,除了常规的“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规定外,首次提出“商业银行持有其它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余额不得超过本行核心资本的20%”。此外,指引还进一步规定了内部评级法未覆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

从今年开始,银监会对实行新资本协议的银行进行测算,持续监测实施新资本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根据安排,今年下半年完成对计划2010年底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银行的测算和评估。

 

为何布局新资本协议?

中国建设银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黄志凌介绍,自1988年巴塞尔协议发布实施以来,巴塞尔协议就成为金融领域的热点话题,支持和质疑的声音很多。新资本协议发布以来,这种质疑的声音更是没有间断过。

黄志凌说,在中国银行业内一直有这样的质疑:新资本协议究竟是否有效?如果有效,为什么一些国际领先金融机构难以抵御危机?如果无效,原因何在?中国银行业是否应该实施新资本协议?

黄志凌说,如何认识和看待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新资本协议的实施问题,也关系到中国银行业是否能够吸取这次危机的经验教训,在这次危机中崛起,真正化危为机。

黄志凌说,仔细分析金融危机的爆发过程,可以看到此次金融危机并不能说明新资本协议无效。“从时间进程看,导致金融危机发生的业务基础都早于新资本协议的实施,而且很多遭受重创的机构都不是新资本协议的约束对象。”

黄志凌说,回顾金融危机的发生,我们可以发现,这次金融危机爆发的业务根源在于2001年就开始快速增长的次级贷款及其衍生产品。巴塞尔新资本协议2004年6月正式发布,并要求从2006年度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从实际的实施进程来看,欧洲、澳大利亚、中国香港和新加坡于2008年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截至危机爆发,美国还没有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在危机爆发的起源地--美国,一直对实施新资本协议持有消极态度。

黄志凌说,很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在这次金融危机中的表现较好。较为突出的是澳大利亚,虽然其不是巴塞尔委员会成员,但是澳大利亚对新资本协议一直持积极的态度,于2008年初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根据目前披露的信息,澳大利亚的银行业在这次危机中受到的冲击较小。

因此,中国银行业为了防范风险,应该积极实施新资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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