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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出台
吕 翎 · 时间: 2008-08-27 · 本刊记者 谭 伟

 

8月4日,国务院正式公布并施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下称《申报标准》)。这是8月1日正式实施《反垄断法》后,国务院颁布的第一个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

《反垄断法》把经济性垄断分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不当的经营者集中三种情况。而所谓的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联营、合营)、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其中,并购是最重要和最常见的一种经营者集中形式。

《申报标准》明确了需要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标准:第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第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只要达到其中一项标准,就必须向中国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在《反垄断法》实施之前,只有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情形才需要申报。2006年修订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采取的是“市场占有率”的评判标准,即一方当事人及其关联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超过20%,并且并购完成后境外当事人与其有管理企业在华市场占有率达25%。而《申报标准》摒弃了“市场占有率”,而采纳了营业额的标准。一个显而易见的理由是,对于执法机构来说,判断一个企业的营业额要比判断它的市场占有率来得更加容易。

对外经贸大学反垄断法研究中心黄勇接受《Beijing Review》采访时表示,新实施的《申报标准》实际上是扩大了审查的范围。这样如果外资并购外资,但对境内企业也产生了反竞争的效果,也在《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内,这是一个新的发展。

商务部国际贸易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候,认为这一新的发展非常具有现实意义。他举例说,像必和必拓收购力拓的案子,双方都是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外资公司,但是这两家公司都对中国的铁矿石市场有着巨大的影响,这两家公司之间的并购和竞购行为,理当接受中国《反垄断法》的约束。

梅新育说:“全世界一年钢铁产量10亿吨,中国占了4亿9800多万吨,大概是一半。必和必拓铁矿都在澳大利亚,并购、合并要接受美国和欧洲的《反垄断法》的约束,但是必和必拓和力拓两个公司生产的铁矿石对美国、对欧洲出口的总量还不如对中国一个国家出口的数量,甚至是不到对中国一国出口铁矿石数量的一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既然要接受美欧《反垄断法》的约束,涉及利益更大的中国也应该对这个收购案实施反垄断审查。”

而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也是法规制定中的难点问题,因为这将会直接关系到国家对经营者集中的控制程度。黄勇解释说,申报标准定得过低,经营者集中动辄就要申报审批,不利于企业通过集中产生规模效益,也会加大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负担和成本;而申报标准定得过高,又不利于预防和制止过度集中而形成垄断。

按照《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内绝大多数的经营者集中不必申报。张穹表示,根据国家统计局2006年基本单位年报数据表明,我国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煤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建筑业以及批发和零售行业限额以上的440,893家企业中,年营业额不足4亿元的共426,918家,约占96.8%,这意味着纳入申报范围的企业所占百分比不超过4%。

黄勇则认为,这一标准是适合目前中国企业现状的,绝大多数的经营者集中不必申报,这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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