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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的国资法
吕 翎 · 时间: 2008-01-11 · 本刊记者 兰辛珍

 

《国有资产法》越早出台,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就越有利.这是郑州煤矿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综合采掘支护设备液压支架生产线.朱祥 摄

主要内容

根据新华社的报道,《国有资产法(草案)》有四方面重点:

一是草案明确规定: 本法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即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和由此形成的权益。

国有资产一般可划分为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资产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资源性资产。

石广生表示,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实践中迫切需要专门立法的问题突出。

二是草案按照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不同企业类型,规定了政府授权的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要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从法律制度上解决了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到位、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利、承担出资人权益责任的问题。

目前,中国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除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主外,同时,国务院还授权其他有关部门对某些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因此,草案这一规定不仅兼顾了目前的实际情况,同时也为国务院根据改革需要适时调整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留有余地。

第三个重点是草案提出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草案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向国有资本分配的利润,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国家出资企业清算收入中属于国有资本的收入和国有资本的其他收入,以及国有资本收入的支出都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的收益属于国家。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纳入预算管理,有利于合理调整和规范国家出资企业的收入分配关系,有利于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也有利于使全体人民共享国有资本的经营成果。”石广生说。

第四个重点是草案严防国有企业在发生变更时“暗箱操作”,流失国有资产。草案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增减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资产转让以及企业的资产评估、利润分配、申请破产等事项,与出资人权益关系重大,也是实践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环节,各方面普遍要求作出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依法加强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草案将过去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成熟的规定和做法,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章规定。比如依据过去的经验规定了企业改制、与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资产评估等应遵守的基本规则等。

全国人大代表王湛,参与了《国有资产法(草案)》初审讨论,他认为,通过这些规定,从法律制度上构建起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屏障。

 

存在的争议

关于《国有资产法》,学界此前曾有“大小国资法”之分。“大国资法”提倡者认为,应该将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与资源性国有资产都包括在内,不能把《国有资产法》的界定对象狭隘化。因为近几年增值最大的国有资产中,其中涉及的资源性国有资产,特别是其中的土地的问题最大。

而草案将《国有资产法》界定为“小国资法”,是一部主要针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法律,显然不符合“大国资法”提倡者的观点。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就是其中一位。刘俊海认为,从国有资产的保护范围看,《国有资产法》既要调整物权形态的国有资产,也要调整债权形态和股权形态的国有资产;既要调整经营性国有资产,也要调整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既包括中央政府层面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也包括地方政府层面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法》的保护外延应当尽量周全。

事实上,从目前全国的实际情况看,经过几年的大力度改革改制,国有企业的比重已经大大降低,国有资产的数量也大大减少。在这样的情况下,金融类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资产仍然维持目前的管理方式,这样的《国有资产法》含金量还有多少呢?其覆盖范围又有多大?很值得人深思。

不仅是大的争议,细小的争议也有很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国梁在分组审议时说, 国有资产法草案中提出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这一概念,并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对国企改革以来,始终困扰国有企业管理的体制问题,仍没有从根本上明确与理顺。

杨国梁指出,现行的以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过去国有资产多头管理所带来的弊端,但是,又产生了许多特殊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国资委更像是一个超级经营公司,它以国有企业的经营利润为考核指标,并且选拔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这样的监管体制既不符合国务院组织法、公务员法的规定,同时也不利于从根本上约束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经营行为。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法律中并没有给出答案。“我认为国有资产法不应只是一个授权行政机关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法律,而应当是一部约束各级行政机关干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法律。”

王湛提出,应在国有资产法中明确企业职工的作用。现在草案在总则中没有提到在国有资产保护中国有企业职工的作用,仅有两处具体条目中讲到了发挥职工的作用。“这两处条文表述只是在涉及职工权益的时候,才讲到了职工的作用。本法也没有讲职工对企业的监督,企业相关的重大决策及经营活动,职工没有发言权,我认为不合适,在这部法律草案中这块是弱点。”

据知情人士消息,在《国有资产法(草案)》初审中,有争议性的发言就占了一半多。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上海国有资产规划管理委员会常任委员杨建文明确表示:“国资立法还存在很大障碍,根本原因是在基本问题上还存在激烈争议,认识上还有模糊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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