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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周报中文>>> 经济瞭望
“难产”的国资法
吕 翎 · 时间: 2008-01-11 · 本刊记者 兰辛珍

《国有资产法》越早出台,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就越有利.图为东北特钢集团的精炼炉.刘德斌 摄

一部在起草阶段就已经争议了十四年的法律,在提交立法机构审议之后仍存在较大的争议,这让许多人担心这部盼望已久的法律会“难产”。这部法律就是2007年12月23日由起草小组提交给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审的《国有资产法(草案)》。

根据中国立法制度,一部法律草案在提交后必须经过立法机构(全国人大)的三次审议,其间会有许多条款内容的完善和修改,且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第三次审议后投票表决,参与表决的全国人大代表有2/3以上投赞成票,这部法律才会获得通过。

《国有资产法(草案)》作为一部针对中国庞大的国有资产管理和保护的基本法律,显然立法机构知道其在中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分量,因此在进行第一次审议时就明确表示,会尽快组织,争取在年内完成第二次审议。

但从第一次审议的结果来看,存在的争议给这部法律带来的阻力还很大。

 

一部迟到的法律

早在1993年,国有资产法已经被全国人大列入立法规划。

1994年中国开始大规模的国有企业改革,此时本应该是国有资产法出台的最佳时机,但由于各种原因,国有资产法一直未能出台。

2003年,全国人大将国有资产立法列入5年立法规划的工作中,并成立了阵容强大的国有资产立法起草小组。之后的四年多,国有资产法成为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最多的立法项目之一。

与《国有资产法》久不出台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的国有资产已经经过了三个主要流失期。

一是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之后,个体和私营企业发展迅速,大量国有矿产资源被个体和私营企业廉价甚至无偿占有,私挖滥采,收入被这些个体和私营企业占有。

二是1994年开始的国有企业改革,许多国有资产被以低价出售或无偿占有等各种方式流失为私人财富。

三是2000年以后,大量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一些地方国有企业为了获得国际资本,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资产的流失引起了一些经济学者的担心,在2004年,中国曾发生过一场关于国资流失、国企改革道路的大讨论。

据国资委的统计,至2006年末,中国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分别达到29万亿元和12.2万亿元。

“保护好国有资产,维护好国有资产权益,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对于增强综合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谈到《国有资产法》的意义时,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石广生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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