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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吕 翎 · 时间: 2007-09-11 · 本刊记者 兰辛珍

 

 

历经20年不断重复讨论、修改、并曾搁置的《反垄断法》,终于在8月30日下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表决通过,这一被称为中国“经济宪法”的法律将于明年8月1日起施行。这对于目前中国经济的发展来说,可能是极好的事情。目前中国经济充满了行业垄断的阴影,前段时间方便面企业的统一涨价行为就暴露了这一问题。特别是近两年中国市场上企业间的并购加剧,使得一些行业出现了垄断的迹象,企业界以及经济学家们反垄断的呼声越来越高。

《反垄断法》起草的参与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在8月30日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和保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黄建初介绍,反垄断法涵盖了市场经济中几类主要的垄断行为,重点对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三大自然垄断行为都提出了界定方式和处罚措施。同时,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行政垄断行为也明确予以禁止。

 

外资企业反响不一

“通过反垄断法是中国朝着建立有效竞争体系迈出的重要一步。实现一个透明、非歧视的竞争框架将使中国经济和消费者受益。”欧盟竞争委员内莉•克勒斯(Neelie Kroes) 8月31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说。 克勒斯说,中国新通过的反垄断法是建立有效竞争体系的重要一步,欧盟在反垄断领域经过多年的发展积累了不少经验,欧盟愿意与中国分享这些经验,并帮助中国提高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水平,欧盟期待与中国在这一领域加强合作。

长期以来,欧盟和中国在反垄断政策领域展开了卓有成效的交流与合作,欧盟和中国2003年建立竞争政策对话机制,这是中国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与地区首次在竞争领域建立的对话机制,旨在增进中国与欧盟对双方的竞争政策、立法和相关事务的理解和认识,促进中欧双方在竞争政策和法律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克勒斯认为,欧盟和中国都是全球重要的经济体,随着欧中企业双向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双方加强反垄断政策的协调和交流不仅有助于各自经济的发展,也有益于世界经济的发展。但是中国欧盟商会(European Unio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ina)表示出了更多的担心。中国欧盟商会主席伍德克(Joerg Wuttke)表示,希望这一法律能促进中国经济更加开放,为在华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同时他又指出,该法中一项条款已引起商会成员的关注,该条款要求境外企业在收购中资企业时必须接受中国政府的国家安全审查。称目前还不清楚国家安全审查如何具体实施。   

中国美国商会(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ina)也对反垄断法表示欢迎。商会主席詹姆斯•齐默曼(James Zimmerman)指出,《反垄断法》在中国法律体系的发展进程中具有重大意义,它为建设一种公平、统一、全国性的竞争法律体系构建了基本框架,而这一体系能够通过认可、保护竞争积极性来使消费者受益。

中国美国商会也表示,希望得到有关该法律实施的明确解释,如行政性垄断标准、对涉及竞争和国家安全领域交易的审核程序以及执行方式。外资企业的认可不难理解,因为在反垄断法的征集意见和起草过程中,国际组织和在华商会都曾多次建言献策。在过去七年中,中美商会组织会员多次应中国政府之邀,针对反垄断法草案提供书面意见与建议。对于来自外界的担忧,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主任赵玉敏说:“反垄断法制定的初衷并不是针对外资并购,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主任尚明说,外资担心的可能更多的是“外资并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反垄断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这一规定,这种审查是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不仅限于垄断,也是国际上通常使用的方法。在关于竞争的审查方面,内外资是一样的。

 

不反对企业做大做强

不只外资企业担心,中资企业也有担心。《反垄断法》虽然明确提出了对垄断行为的限制和处罚,但是对于如何界定垄断并没有明确的说明,因此一些企业特别是国际型的大企业,担心自己在做大做强时被涉嫌有垄断行为。对此,黄建初明确表示,《反垄断法》并不反对企业做大做强,取得支配地位。

黄建初介绍说,中国由于市场发育的程度不够,在很多的产业上,属于产业集中度不够,因为产业集中是规模效益,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反垄断法本身并不反对企业做大做强,只是禁止优势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阻碍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这实际上是很多国家的反垄断法通行的原则。我国《反垄断法》的导向是,既要防止经营者过度集中,形成垄断,同时又要有利于国内企业通过依法兼并做大做强,发展规模经济,提高产业集中度。”黄建初说。

黄建初介绍说,反垄断法的作用,是提醒企业在并购时,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这样的话,就可以依据法律规范调整自己的行为,有利于中国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黄建初说。

黄建初介绍说,中国的反垄断法不是限制企业做大做强,而是保证每个企业都能公平公正的参与市场竞争。这些行业竞争者应该严格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专营专卖的地位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这是我们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

 

难点在于执法

反垄断法起草小组顾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晓晔说,他现在最担心的是反垄断法能否顺利地并严格有效的执行。 “因为中国经济转型的任务尚未彻底完成,再加上反垄断法还有需要完善之处,可以预见,反垄断初期执法会遇到严重的挑战。”王晓晔说。

反垄断法的最大问题是缺乏一个关于执法机关的明确规定。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王晓晔认为,中国反垄断法将有可能维持现有几家机构分头执法的局面,而这就需要多个部门的有效合作和相互配合。

 目前,承担部分反垄断执法职能的部门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商务部等。今后,无论国务院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如何规定,在反垄断法出台后,执法机构的分工、工作程序等都会按照反垄断法的要求予以调整和细化,在近一年的准备期中,这无疑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反垄断法草案目前还没有对执法机关作出具体规定。我想大概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建立一个独立机关,直接隶属于国务院;一种是隶属于商务部或其他什么部门。究竟采用什么方案,还在讨论中,但有一点必须强调,不管是什么样的形式,它都要有很大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必须能够独立判案,在审理过程中不能受其他政府部门的干预。”王晓晔说。

王晓晔认为,反垄断执法面临的第二个挑战是行政垄断。反垄断法关于行政垄断的规定虽然表明中国立法者对行政垄断持坚决反对的态度,且通过第51条的规定将反对行政垄断的任务交给了各级政府机构,但是,行政垄断的普遍存在对反垄断执法仍然构成一个严峻的挑战。因为在企业普遍寻求政府保护或者通过政府“寻租”的社会环境下,反垄断执法机构不仅不容易倡导竞争文化,反垄断法的有效执行仍会面临诸多问题。

特别是反垄断法作为一个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还需要尽快建立相关的配套法规。反垄断法的规定是非常原则性的,其中的主要内容如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控制经营者集中等各方面的规定都需要释义性配套法规。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要很好地实施法律,执法机构是一个重要问题。”黄建初说。但是目前这个执法机构的成立还没有具体的眉目。

 

附:反垄断法出台回顾

1987年8月,原国务院法制局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

1988年,提出了《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暂行条例草案》。

1993年9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没涉及《反垄断法》。

1994年,由商务部负责起草和调研工作,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未能出台。

1998年,再次被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未能出台。

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该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并作为重要经济立法项目。

2004年,国务院将该法列入立法计划。

2005年2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2005年立法计划中,《反垄断法》又一次被列入立法计划。

2005年12月,商务部称《反垄断法》修改审查已获较大进展。

2006年,两会:政协委员呼吁尽快出台《反垄断法》。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表决通过反垄断法,将自明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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