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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重点保护劳动者权益
吕 翎 · 时间: 2007-07-04 · 本刊记者 冯建华

 

2007年6月29日,一度搁置、前后起草长达11年的《劳动合同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该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除了诸多客观原因以外,立法过程中遇到的极大争议和阻力也是导致该法“难产”的主要原因之一。

据介绍,在为期一个月的征求社会意见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收到近20万条立法建议,创造了同类做法的最高记录。这些建议中有70%来自于普通劳动者,也有一部分来自于在华跨国公司和国际商会组织。与外界的预想一样,两者的立场表现出针锋相对,互不相让:前者所关心的是怎样获得最大的权益,后者则担心权益保护过度会加大劳动力成本。

“将于明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作出了倾斜性规定,但是并不存在保护过头的问题,因为立法也充分考虑到了用人单位包括外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在7月2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上,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表示。

针对外界的担忧,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张鸣起进一步解释说,由于资本资源相对稀缺和劳动力资源相对过剩,中国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因而,立法适当向劳动者倾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劳动关系双方达到平衡。

据全国总工会提供的数据,中国目前所发生的劳动争议中,80%以上是由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有些地方甚至达到98%以上,而经过劳动仲裁或者法院诉讼约,90%是劳动者胜诉。

“在立法中保护弱者,也符合国际惯例。” 刘继臣强调说。

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短期化,是中国劳动力市场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底的一项调研表明:中国劳动合同签订率非常低,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一年以上不签书面合同的,就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外,该法还对用人单位解聘合同作了严格的规定,总的原则是不能非过错性解除定期合同,而且定期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还得按照每年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最高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可是,这些规定却遭到了一些外国投资者的强烈反对。据介绍,在该法征求社会意见的最后一天,欧盟商会和上海美国商会均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其中前者提出了11条建议,后者提出的建议书则多达42页,几乎涉及劳动合同法所有的章节和条款。

欧盟商会认为,《劳动合同法》将对外资企业在华投资产生重大影响,因为这“将限制用人单位的灵活性,并将最终造成中国生产成本的提高。生产成本的提高将迫使外国公司重新考虑其新的投资或是否继续在中国的业务。”

上海美国商会的意见则更加直接:“我们认为(该法)可能会对中国的投资环境产生消极影响。”

如果实施这样的法律,一些外资企业将可能考虑撤资,来自上海跨国企业人力资源协会的代表徐婷婷在立法机关召开的一次研讨会上曾直言不讳地表示。该协会代表54家企业、26万职工。

同样的忧虑也来自于中国国内。“劳动力成本低不仅是中国的国情,而且是中国重要的国际竞争力,外商之所以来中国投资,尤其是投资制造业,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的劳动力成本低。如果成本提高,它们为什么要来呢?”上海君合律师事务所资深劳动法律师马建军说。

但是,北京交通大学石美遐教授则对这种说法不以为然:“中国的劳动合同制度20年来不断向前走,中国吸引的外资数量不是也一直都在上升吗?”

刘继臣也认为,客观来讲,中国的社会保险等各种社会福利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与世界上的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劳动力成本并不高。另一方面,对劳动者进行适当倾斜性的保护,可以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效率的提高,这实际上是优化了投资环境。相反,如果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将会影响稳定的劳资关系,这才是用人单位最担心的,也是对投资环境的最大破坏。

“如果说这部法律有影响,那将是影响很多企业通过对劳工权益的侵犯而获得的超额利润或者不当利益。” 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郭军的观点更为犀利。

近几年,中国劳动力市场存在的另一大问题是,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省成本,滥用起源于西方社会的劳务派遣制度。刘继臣介绍说,本来劳务派遣只是适应那些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的工作(如家政保姆、临时搬运工等),可是,现在很多正规单位也直接从劳务派遣公司招人,不与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一旦觉得劳动者不合心意,就直接退给劳务派遣公司。

由于中国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公司的地位一直非常模糊,从而造成市场一度非常混乱,乃至直接导致了很多集体性劳动纠纷。今年三、四月份中国南方地区出现的“麦当劳、肯德基非法用工事件”就是这一问题的集中反映,事件的焦点是有舆论认为这些跨国快餐公司给很多员工的工资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而实际上,这些员工大多正是来自于劳务派遣公司,这使得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针对这种情况,此次《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而且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这是为了防止劳务派遣公司的短期行为,重要的是,一旦劳动者出现法律问题,劳务派遣单位还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规定无疑把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动者更为紧密地“绑”在了一起。

工资拖欠也是困扰中国劳动关系稳定的一大因素。为了保障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作出了强制性规定,主要手段就是用人单位如果出现了拖欠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此强制用人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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