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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所得税统一 外资将享受5年过渡期
· 时间: 2007-02-05 · 本刊记者 谭伟

 

引入“居民、非居民企业”概念

   

 在纳税方式上,中国现行做法是内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纳税,外资企业实行企业总机构汇总纳税。现在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此次草案首次引入了“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

金人庆解释,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根据草案,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是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而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金人庆指出,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我国税收管辖权的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际上通行做法,中国选择了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双重管辖权标准,以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5年过渡期

新税法一旦实施,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很多企业享受的各种优惠税收政策怎么办?这是新税法立法中最为敏感的问题。

为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草案规定,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
    具体内容包括,按原税法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可享受低税率过渡期照顾。按原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不得于新税法的税收优惠重复享受。
    “考虑到对吸引外资的影响,过渡期肯定要给的,”德勤税务合伙人张宝云分析说,“但法律中不可能规定得很细,也只是给外商一个‘定心丸’,怎么实施还要看具体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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