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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民间资本进行风险投资 政策法律护航
· 时间: 2007-02-04 · 本刊记者 兰辛珍

 


当务之急

  浙江省政府官员袁建志在调研后发现,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受到了三方面的制约。
     一是民间资本对风险投资缺乏必要退出机制。退出是指投资者在投资结束时通过转让股权获取回报的经营行为。
     “发展风险投资的关键是退出机制。” 袁建志说。目前国际上通行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三种:企业并购,指企业在未上市之前,将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行为;股权回购,指企业购回风险投资机构在本企业持有股权的行为;证券市场,指风险投资机构在其所投资企业股票上市后通过证券市场转让其股票获取回报的行为。但是在中国这三种退出机制对民间资本来说,都不健全。
     第二个制约是产业准入壁垒限制。由于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中国的风险投资从诞生起就先天不足,非国有资本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受到很大限制,很多预期收益较高,风险较小,较为成熟的产业领域都被有关部门加以种种限制,尽管有些行业没有明确政策规定禁止非公有经济进入,但非国有企业无论是在项目审批和优惠条件上都与国有企业的待遇相差甚远。长期单一投资主体的结果不仅严重打击了非国有资本投资的积极性,由于某些热门产业一味的恶性竞争直接导致整个行业生产的供大于求,当新的有价值的投资项目不再出现时,投资总量也随之大大降低。
     “如何放宽对民间资本的产业准入,降低风险投资的准入壁垒是当前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一个工作重点。” 袁建志说。
     为此袁建志专门撰文,向有关部门提出了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建议。
    “目前而言,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首先需要做好培育私募市场的工作。” 袁建志说。
    私募业务是指需要融资的企业直接向拥有大量风险资本的个人或机构募集资金,这是资金需求方与供应方沟通最直接的一种融资渠道。进行私募的企业一般都是那些达不到债券或证券市场门槛,但是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或企业兼并时又需要大量资金的中小企业。
    袁建志介绍,在中国浙江温州及台州地区,每年都有近百亿的民间资本通过私募方式进入资本市场,由于这些私募资本的所有者都是一些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私人或投资机构,因此私募资本也特别青睐那些高风险、高收益的民营企业融资项目。
    目前对国内的私募资本而言,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风险:法律风险,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和保障,从事私募业务的基金或机构很容易变质成为非法集资,即使有书面合同,也很难得到法律的保障;市场和信用风险,由于资本收益的不确定性和企业信用等种种原因,私募资本的预期收益甚至连成本都很难得到保证。
     中国人民大学朱保成教授认为,鼓励民间资本进行风险投资,对风险投资行业给予其合理的税收优惠,是促进其发展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但是与此同时还应该建立健全风险投资的法律制度。
     目前中国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风险投资的法律条款,法律监管体制还不健全,对中小股东权益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民间资本在进行投资活动时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
    “如果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仅有鼓励是远远不够的。” 朱保成教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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