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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规定,自2007年3月1日后,出口到美国市场的电视必须是数字电视,同时13英寸以上的电视必须符合先进制式委员会标准的技术规范。
这个标准背后捆绑着专利,而这些专利来自于国外各大企业。出口美国的电视机要符合标准就必须向这些拥有专利的企业缴纳专利费。事实上,讨要专利费用的国家并不止于此。早在前几年,6C联盟(包括日立、松下、东芝、JVC、三菱电机、时代华纳)、3C联盟(包括索尼、先锋、飞利浦)、1C(汤姆逊)、杜比、MPEGLA都集体向中国企业追讨过专利费。而目前在欧洲类似于美国ATSC标准的DVB-T标准,也伸出了面向中国彩电企业的收费之手。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张平告诉记者,形成这种被动状况的主要原因是中国在彩电领域知识产权的缺失,在数字电视领域72%专利技术是为欧美日掌握的。
信息产业部公布的数据称,2006年中国生产彩电约9100万台,其中出口量在4800万台左右,其中美国和欧洲市场是中国彩电出口的主要地区。如果按照ATSC目前对韩国(电视)的收费标准(每台数字电视20-30美元)来计算,中国彩电企业因专利授权,每年将不得不支出10亿美元左右的专利费用。
张平表示,按照彩电行业乐观的估计,全年也只有4亿美元的利润,与10亿美元的专利费用存在明显差距。除此之外还有很多专利持有公司尚未表达意愿,这些都将是潜在的收费群体。如果这些专利收费全部成立,中国的彩电行业有可能形成全行业亏损,甚至会被迫放弃欧美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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