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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性贿赂”何时能够有法可依?
  · 时间: 2008-01-03 · 来源:北京周报 2008年第1期 1月3日出版

 

潘洪其(北京青年报):“性贿赂”之所以成为一个公众瞩目的热点话题,是因为权色交易在现实生活的大量存在。现今社会上一些人,特别是公职人员包养情妇、嫖娼等各种权色交易的现象,引起公众的反感。此时,公安部消防局的“四个严禁”首次明确严禁“性贿赂”,有着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积极价值。

虽然目前“性贿赂”尚未入罪,公安部消防局的“四个严禁”作为一个行政规定,对于性贿赂的认定就不能算是最终法律认定。按照“四个严禁”的规定,一名公安消防人员被认为接受了“性贿赂”,“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最终能否被处以受贿罪,还得由司法机关根据现有法律裁定。而且,如果有更多的部门也像公安部消防局那样,积极探索以行政手段打击各种权色交易行为,最终也能够推动“性贿赂”入罪。

 

肖余恨(深圳新闻网-晶报):我国《刑法》目前仅将受贿、行贿、介绍贿赂三种形式入罪,且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所以“性贿赂”一直争议不断。在现实生活中,个别掌握权力者,享受不法分子介绍、提供的“性服务”,并用手中公权力予以回报。公安部消防局此次郑重地提出严禁“性贿赂”,其意义不仅在于表明了公安部门对这一危害极大的“不法交易”予以正视,更在一定程度上对“性贿赂”入法起到推动作用。

鉴于性贿赂的普遍性和危害性,未来修改法律时应该考虑把“性贿赂罪”纳入刑法。公安部的这一禁令进一步增强了我们的信心,未来的法律修订将能够让“性贿赂”的界定更明确、对“性贿赂”的认定和惩罚更具有操作性,进一步扼制这一犯罪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的严重侵害。

 

张若渔(长江商报):用法律来惩戒性贿赂,是一个现实的难题,其中的纠结点在于:一则,性贿赂难以取证。如果没有证据,如何去定罪;二则,性贿赂无法适用“罪刑相当”原则。性贿赂1次与100次,因情节、性质、社会影响不同对其量刑应有所区别;三则,性贿赂与性道德、隐私权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法律干预一不小心就可能踏破界限。但这个界限到底在哪里?似乎谁也说不清楚。有鉴于此,国家对性贿赂入罪是谨慎和节制的,这也是为什么“性贿赂罪”迟迟难以立法的根本原因。

可以说,政府目前在“性贿赂罪”上所持的立场,是值得嘉许的--在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不妨慎行;不能只因性贿赂高发就仓促立法。同时,仍有党纪、有行政罚则、有社会舆论等可以援用的工具。

 

缺乏法律依据

肖华(三秦都市报):近年来,惩治贿赂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情妇也纳入到贿赂范围,也是我国加大反腐力度的一个重要举措。这次公安部消防局严禁性贿赂的规定,更是将“性贿赂”纳入法律范畴的呼声。

但仅靠禁令遏制性贿赂,恐怕结果并不让人多乐观。禁止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的禁令接二连三,可就是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这些现象。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禁令中规定的处罚小,达不到最终效果。虽然公安部在严禁性贿赂,但违反了规定,受到什么处罚,却没有详细指出。

更可惜,当前的法律并没有把性贿赂当做一种犯罪。

 

张培元(人民网):商业贿赂花样百出,而其中成本最低、收益最高、手段最隐秘、也最难定性的当属性贿赂。现行法律法规对性贿赂行为缺乏界定,更无具体惩处措施,如此一来,类似公安部消防局颁布的反腐禁令在执行中难免会遇到尴尬--禁令无法兑付。

法不禁则可为,是法律一大原则。近年来性贿赂现象呈蔓延扩大趋势,直至成一种普遍性的公权私利交易手段,与缺乏法律依据不无关系。权色交易对公共权力和社会风气的危害程度,已远远出离道德纪律底线。或仅以惩处力度和威慑力大大逊色于法律的党纪政纪处分,此类权色交易对社会价值观和官风民风的腐蚀还将进一步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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