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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募款可以销售“提成”吗?
吕 翎 · 时间: 2007-12-18 ·  

 

据《公益时报》报道,湖南慈善总会在11月2日启动的“慈善一日捐”活动中,鼓励义工作为社会募集者劝募,并称可根据规定,从募款中给他们相应“提成”。这个“惹祸”的规定,就是2004年底通过实施的《湖南省慈善总会组织社会力量募集资金办法》。

根据《办法》,法人或自然人在提出申请获得审核后,与湖南慈善总会签订协议,就成为湖南慈善总会的“社会募集者”,可以代表湖南慈善总会筹款。值得关注的是,为调动社会募集者的积极性,同时考虑差旅费、通讯费、交通费等开支,所募集的善款按到账资金数额的一定比例向募集者支付劝募费用。其中,长沙市内募集支付8%,省内10%,外省市12%,国外及港澳台地区15%。同时,社会募集者募集的资金总额按年度提取5%为工作经费。

湖南省慈善总会办公室主任蒋建华解释说,制定这个《办法》的时候,会内募款力量严重不足,同时也是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那时一些公司和个人联合慈善组织“义演”、“义卖”,但因成本过大,最后实际到慈善账户的善款并没有多少,有时甚至一分钱都没有。《办法》明确了一定的成本比例,以保证类似活的善款收入。从实践来看,3年来,这个规定对规避风险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大家争论的焦点就是提成该不该拿。有人说,慈善机构利用自身力量和财政救济力量有限,通过有限的提成,发动社会力量可以提高募集者的积极性。慈善总会对义工提成比例的规定高度透明化、公开化,也都是有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

另一些人则反驳说,作为慈善组织,是以善良的名义做扶危济困的事业,每笔善款都代表着一份爱心,意味着一份责任。从善款中提取活动经费的做法,背离了慈善的本意,使慈善组织更像一个靠“绩效”考核来决定收益的营利性企业。

蒋主任坚持认为,按劝募者所募集资金数额的比例支付劝募费用,既能解决成本问题,也是激励手段的创新。规定并不违法,同时还能起到规避风险、推进社会关心慈善事业的作用。

 

永续发展

 

张弓(搜狐网):一直以来,很多人认为慈善就是无偿的,没有要求回报的付出。

可是,所有的付出都应该有适当的回报,一些提成,没有必要大惊小怪的。做好事不求回报是高尚的,但是做了好事利于别人,同时还给自己带来一些收益也是正常的。我支持从事慈善公益事业的人,通过正常渠道得到一部分报酬,这样会有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

无偿的付出并非慈善的根本宗旨。其实给义工发提成,不是湖南慈善总会的创意,早在几年前,其他地方已经有过这样的先例,吸引更多的人投入到慈善事业中来,不然仅凭慈善总会的工作人员,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在募集慈善经费的时候,有很多人做了很多的工作,为慈善事业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支持,他们得到一点报酬,也是应该的。

有人认为这说明慈善部门的无能,违背了慈善的精神,也忽视了捐款者的意愿,还有就是在此过程中,很容易滋生贪污腐败。可是目前我国慈善事业还处在一个发展的初期阶段,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尤其是最难的募集资金,一直是慈善事业发展的瓶径,要是通过提成的方式,能够达到发展慈善事业的目的,也未尝不可。

 

奚旭初(正义网):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形成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善恶标准。换句话说,凡是善的、正义的、公正的和诚实的,就是道德的,反之才是不道德。

我们有“雷锋”但毕竟不是人人都是“雷锋”,人的价值标准也有差异。如果说无私奉献彰显了一种崇高的境界,那么“劝募提成”至少不会造成危害,虽然“劝募提成”和无私奉献不属同一层次。

 

贾西津(新京报):其实,“专业募款人(Professional fundraiser)”是国际上早已存在的慈善机制。在慈善机构的筹款活动中,不仅活跃着大量靠给慈善机构筹款谋生的“专业募款人”,还有在商业活动中结合某些慈善内容的“商业合作者”,以及筹款资讯师、筹款业经营者等。因而,尽管慈善是一项非营利性的公益事业,筹款本身并不一定是一项慈善活动。

慈善筹款存在各种各样的方式。慈善组织可以自己筹款,也可以雇用代理人筹款,或者委托联合的劝募机构;对于筹款成本,可以是无偿服务,单设筹款资金,从募款中列支筹款成本等。随着慈善捐赠的发达,筹款活动本身也就同律师业一样,衍生出专职的“生意”来。

从筹集慈善捐款中营利,无论如何是一件存在伦理困境的事。因为“筹款业”的存在,大大促进了慈善事业的规模;但是对于每一个捐赠人而言,无疑不希望看到自己的资金流入筹款者的腰包。因此,世界各国一般不会禁止各种营利性的筹款活动,但会通过不断完善各方面的规制,以保障行业规范和公众的捐赠信心。

“社会募集者”,可以看作是中国慈善事业向规模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现象,提出对中国专业筹款人的需求,也反映出目前筹款经验和法律制度上的欠缺。公众对于挪用捐款、过度商业、变相逃税等方面的担心也普遍存在。只是不能急于扼杀创新,而是积极修的基础上不断改善。

 

“层层剥皮”

 

盛翔(正义网):湖南省慈善总会给善款募集者“提成”的做法,无形当中让善款募集也蜕变为一种商业行为,显然已经违背了慈善事业的本质。也许是借鉴商业市场的激励机制,然而慈善事业绝对不能当作一桩生意来做。

将募集资金用于向劝募者发放提成,无疑违背了捐赠人的本意。善款本是用于扶危济困的人道事业,慈善组织改变其公益用途需征得捐赠人同意。事实上,慈善组织如果私自将善款挪用于劝募员的“雇佣经费”,捐赠合同已经自动失效,捐赠人完全有权利收回善款。

慈善机构公信力不强、官办色彩浓,一直是中国慈善事业停滞不前的重要原因。公众的不信任和警惕会制约他们以捐赠的意愿。湖南省慈善总会给劝募者发放提成的做法,显然会加剧这种不信任。

其实,慈善组织募集善款,最需要的不是巧舌如簧的劝募者,而是赢得公众的信心。

 

乐毅(信息时报):劝募无疑是有成本的,但往往是不同的。有时得到一笔善款,劝募者要花上两三个月时间软磨硬泡。但有时也许一个电话也许就成了。湖南固定一个具体提成比例,显然是不公平的。

地方不同支付比例不同更会留下漏洞。如果一个人从长沙募集到100万元,他只要把钱转到国外某地的某个户头或某个法人名下,再转进湖南省慈善总会的账户,他的提成就几乎可以涨一倍。

这种高提成的做法,甚至可能诱发侵吞国有资产或洗钱。一条可假设的简单路径就是,一家大型国企老总,他只需让其孩子去慈善总会应征“社会募集者”,然后劝募1000万,很便捷,还完全合法,70万到150万公家的钱就变成自家的钱了。

如今,慈善的社会需求很大,但善款却不足,希望通过加大劝募力度来募集更多善款的心情可以理解。而慈善本是一种帕累托改进,我们不能在制度层面上(个人自愿那是另一回事),要求其中任何一部分人无条件的单方面付出,给劝募者一定的成本补贴是应该的。条件是,任何一笔善款都应独立核算,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和成本,采用国际上大多数慈善、公益组织的通用办法。

 

刘以宾(人民网):若干年来,慈善业在中国之所以无法达到与社会需求相匹配的要求standard,既与国民意识有关,更与慈善管理不完善有关。具体表现之一,便是公众对自己的爱心捐助是否能完全用于救助对象缺乏足够的信任,即慈善贡献者担心自己的捐助愿望能否最大限度地获得尊重。

对于劝募者来说,永远不应忘记自己所从事的事业的性质和意义,严格按照慈善机构的运行规律和规范做事。也许,有些从业者将劝募视为一种职业--谋生的方式,对这类准“义工”,社会理也应给予必要的、能使其持续发展的报酬。从公平意义上看,对贡献突出者给予适当奖励也无可厚非。如果他们在更加完善的行业机制下能够做得越来越专业,步入良性循环,无疑也是期待救助的人群的幸福。

从维持善款的属性、最大限度尊重慈善奉献者意愿的角度出发,劝募义工的报酬或开支不应直接出自善款。进一步说,慈善机构的办公费用开支不应靠善款,而或许是政府财政的支持。虽然慈善有它相对独立的运行体系,但毕竟与政府关爱救助弱势群体的责任相关。假如能将政府用于救济的财政支出拿出一部分,或可能起到令人惊奇和欣慰的“杠杆作用”。

 

肖华(赣州晚报):慈善是一种爱心,是一种无私奉献。一个投入慈善事业的人,最主要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

有提成的金钱诱惑,虽然能一时吸引一些人加入到慈善事业中,募到更多的善款,但从长远来看,是不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一旦捐款人察觉,自己的一部分善款成了别人的奖金提成,甚至赚钱工具,谁也不会再愿意把钱捐出去的。

善款提成也违反了法律规定。筹集善款,使用善款是慈善组织的两大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事业捐赠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慈善组织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筹款,用捐赠人的钱提成给义工,显然不是捐赠人的意愿,明显伤害了捐赠人的权利,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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