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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的“无车日”能长久吗?
吕 翎 · 时间: 2007-11-29 ·  

10月27日,春城昆明迎来了它的第二个“无车日”。按照昆明市政府以公告形式规定,每月最后一周的周六都是昆明“城市无车日”,内城只对自行车、公共汽车、出租车、特种车辆及其他公共交通车开放。全市各级各部门公车一律封存。昆明成为全国第一个月月都有“无车日”的城市。

近年来一直被交通拥堵困扰的昆明,在车辆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又不能及时架构科学规划的道路,使得昆明主干道最多时有近80%的路口拥堵,平均车速仅为每小时10-21公里。

9月22日和全国其他城市一起开展的“全国无车日”,让昆明市政府看到了希望。当天,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昆明与汽车尾气排放相关的主要污染物指标明显下降,其中碳氢化合物下降55.9%,二氧化氮下降45.1%;噪音下降约2.6个分贝;车辆数约少了41%。

昆明市政府副秘书长杜林杠表示,每月一次的“无车日”,主要是为了倡导市民选择绿色交通方式出行,推进公交优先。

然而,月月都搞“无车日”也引发了公众的争议。有市民提出质疑,“无车日”的本义是宣传一种环保理念,是一种公益性活动,一般不宜用行政力量予以强制推行。也就是说,“无车日”本身也应遵循起码的底线。

由于目前尚没有开征燃油税,使得中国的“无车日”与西方国家所倡导的“无车日”有根本性区别,即西方国家开展“无车日”,车主并不需要额外支付经济成本,而在中国,由于车主所缴纳的养路费是以全年为基数的,实行“无车日”,就意味着车主所缴纳的养路费没有得到相应的服务,实际经济利益受到了损害。尤其是类似昆明市的做法,经济成本都由车主买单。

很多车主因此提问:“无车日”是否侵犯了公民对合法私有财产的使用权?是不是应该把“无车日”的钱退还?政府定下“无车日”有法律依据吗?

况且,中国公共交通尚不够发达,许多城市实行“无车日”后,公共交通不堪重负,人们的出行受到很大影响。以昆明为例,据当地交管部门披露,目前公共交通车辆只承担了昆明23.5%的客流量。如果公共交通跟不上,“无车日”就无法真正施行下去。

其实,市民有快速、便捷、低成本出行的诉求,政府有促进节能减排、保证交通顺畅的义务,二者根本上并不相悖。但昆明将“无车日”定在周末也被认为欠妥。

 

无车日慎行

舒圣祥(合肥晚报):国外有很多好的城市管理经验,可一旦引进到国内,却完全不是想象的那样。很多时候,其原因并不在于制度本身,或是是否适合国情,而是未能保留住制度的真意。

在今年第一个全国“无车日”施行后,地方政府在总结时,大多提到的是其“实际效果”,也就是缓解了多少道路拥堵,节省了燃油量,降低了多少污染指数,乃至减少了多少交通事故等等。而对其“潜在价值”,诸如唤醒市民环保意识、促进公交系统改善,对人与车、车与自然及人与自然关系的思考等,却极少提及。

且不说这可能涉及到公权对公民道路使用权的侵犯,这一政策对居住在这块土地上的市民而言,只能是政府强制下的短暂舒适,而不可能是自觉下的长久和谐。

要真正实现交通畅通,道路使用有效,远非交通管制这么简单。或者说,“无车日”是对汽车社会的一种文明召唤,而不是对汽车社会的消极回避。“无车日”最大的价值,不在于其一时的“实际效果”,而在于唤醒人们的文明意识,发掘公共交通的“潜在价值”,缓解压力。

 

杨涛(三峡晚报):使用强制手段推行“无车日”,无助于解决车辆拥堵和城市污染。要让人们改变出行方式,就必须依靠环保意识的培养,让他们首先认识到环保的重要性。如果仅仅依靠强制,那么每月也许只有“无车日”这一天的交通和环境变好了,除非一年365天全部都是“无车日”,只允许公交车、出租车和特种车辆通行。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因此,与其费力强制推行“无车日”,不如大力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大力发展高效方便的公交系统。

使用强制的手段来推行“无车日”是否有法律依据。宪法最新规定,合法的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私家车属于个人私有财产,有些私家车是公民的出行工具,有些是生产工具,如果强制推行“无车日”,公民在这一天不允许使用私家车,那就是限制公民使用私有财产,严重影响公民的生活和生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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