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峰(大众日报):在男女性别关系上,第一位的原则是“男女平等”,到就业问题上,就表现为平等地招收男性和女性劳动者--我国《宪法》4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在现实中,这种体现“基础性自由”的男女就业平等,难如人意。调查显示,在各种就业歧视中,性别歧视是发生频率最高,也是最为普遍存在的就业歧视表现形式。
这种背景下,通过细化和明确究竟“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来澄清“必须招收妇女”的就业性别平等,显得十分迫切--既能够充分保障实现女性平等就业权的可操作性,也有助于从根本上扫除种种歧视女性就业的借口托词。
基于特殊的生理因素,确实存在一些“不适合女性”的工作岗位或工作环境。因此,出于保护的需要,对女性就业岗位作出一定的“不平等”限制也是必需的。女性目前仍是相对“不利”的社会就业群体,给予她们适当的照顾,也是社会正义之必须。
孙存准(长沙晚报):在目前社会就业压力空前增大的情况下,女性就业更是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和考验。事实就是“就业难,女性就业更难,上了年纪的女性就业难上加难”。一些用人单位考虑到女性婚恋、怀孕、生育和哺乳等生理特点,为了经营成本和工作连续性,公开表示不招收女性,甚至包括女大学生和女研究生,致使女性就业时遭遇性别歧视。在这种情况下,单纯依靠“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来实现女性充分就业,譬如扩大女性就业渠道、开发适合女性特点的岗位,实施有利于女性就业的倾斜政策,已经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必须辅以必要的法律强制。除法律规定的“不适合女性岗位”外,其他一概不得拒绝招收女性。
解文娟(广州日报):没有差异就没有公平,真正的法律平等也必须承认合理差别。由于生理条件的差别,男女在社会分工上肯定有所不同。《就业促进法》在“保障公平就业”上,进一步细化“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的条款,从而避免一些用人单位借口女性不适宜,搞性别歧视,保障女性平等就业。
区别对待男人与女人、成年人与儿童、健康人与残疾人,给特殊人群就业方面的“特权”,是保障社会公平的根本。
过于细化
阮占江(新京报):通过立法明确界定“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确实是现代政府部门积极承担责任解决社会问题,缓解女性就业压力的一种方式。不过,对于不适合女性岗位如果出现不甚准确、严谨的界定,不仅难以达到保护女性就业的目的,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使性别歧视合法化。
其一,如何具体界定“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本身其实并不容易操作。尽管男女之间存在明显不同的生理差别,但随着社会进化,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如今很多工作岗位都在逐渐打破以往简单的男女生理差别的工作界限。也许一些现在看来只能由男性从事的岗位,今后也会逐渐接纳越来越多的女性工作者。如此一来如何界定“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的标准就不是僵化固定的。
其二,立法部门也要谨防性别歧视合法化的陷阱。
一般情况下,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确实容易造成法律条文简略、弹性过大的问题,但是对于变化发展中的事务,立法上过于细致的条款可能最后因为跟不上时代变化而异化,阻碍时代发展。从这个角度来看,在具体界定“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时,立法者不仅要固守基本的立法原则,更要尽可能避免过于具体、而逐渐僵硬、呆滞的立法条款。
叶雷(扬州晚报):从历史上看,女性的发展空间也在逐步拓展。军营曾是男人的集中地,不过现在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征用女兵,就连一向比较保守的阿拉伯世界,女性入伍也是允许的。
女性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必须由女性自己来创造和证明。世界是发展变化的,即使现在被认为不适合女性的岗位,不一定将来就不适合。与其立法明确不适合女性的岗位,不如规定任何岗位不得歧视妇女,把选择权留给妇女。
李建波(北京青年报):我国现有8大种类1848个职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每年也会公布一批新职业。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新的就业岗位就随之增加。一方面,新岗位不断涌现,另一方面,法律的稳定性决定其规定可能明显滞后;另外女性之间也有差别。
如果有了法律条文的保护,“不适合妇女”的岗位大门可能就此向女性紧紧关闭。因此,法律还应当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岗位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从而优化现有性别结构。
毕诗成(华商报):用人单位歧视女性,可能有男女体力差别的原因,但更多还是由于女性常常面临的婚嫁、生育、抚养子女的问题。不能忽视女性需要就业保护的深层次原因是她们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因此,社会有必要完善救济保障,使她们真正享受到平等权利。
女性的社会地位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让“保障就业公平”的法律原则走入生活,使其更有操作性,不能简单地依靠“不适合女性岗位”的划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