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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回避制度能否解决部门利益法制化问题?
吕 翎 · 时间: 2007-08-28 ·   

 

 

杨涛(东方早报):立法民主化是当今世界潮流,其核心是相关各方都能参与立法,从而使法律内容达到多方利益平衡。而前提就是法律草案不能由某一方意志主导。如果,由利益相关的某一方主导起草法律,他们当然会首先考虑自身利益而自我授权。可以说,正是“部门立法”程序的存在,“立法回避”的缺失,加之立法审议、听证不充分,才致使“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泛滥。

所以,立法从起草阶段就必须实行“立法回避”制度,将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起草委托于中立的第三方。实行“立法回避”,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力量不介入,中立方在草案起草中就更能照顾各方的利益,达到民主和公正。

 

高福生(红网):由于长期以来强调行政机关的审批权、许可权、处罚权、检查权、监督权,一些行政机关便借“法”扩权,以“法”争利,设置不恰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增加不必要的办事环节。特别是擅自起草、制定的一些“潜规则”,造成恶法伤民,甚至招致部门之间相互“拆台”、法律规范之间相互“打架”的情况。

构建和谐法治社会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政府行政立法体制,需要征求最广泛的民意,排除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因素,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民权利和行政权力的平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重庆率先引进立法回避制度,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是值得推崇的。

 

适度回避

 

李克杰(北京青年):“部门立法”现象虽然有弊端,在处于法制建设初期的中国,由政府主管部门起草法律法规有其必然性。一方面,我国立法处于需求旺盛期,无论是民主与法治建设还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都需要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作支撑,但是因为立法经验和水平的欠缺以及立法机关工作方式的局限,单靠独立的立法机关根本无法完成庞大而艰巨的立法任务,这就需要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相对完善和成熟的法律草案,加速立法进程;另一方面,细密的社会分工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使立法过程变得更加技术化和专业化,因此,许多涉及专业技术领域的规范制定和法律法规起草,是外行人所不能胜任的,自然就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协调。作为行政管理和执法机构,政府主管部门对一些社会关系的产生、发展、变化及特殊性,会有更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因此也能选择比较适合的调整方式。

政府主管部门不得主导立法进程,是完全正确的。但还是可以参与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审查和评审的。将政府主管部门完全排除在立法活动之外,必然严重影响其领会立法精神,准确执法并积极回馈的主动性。

 

杨建顺(法制日报):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可以授权一个或几个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下属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可见,组织起草和起草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是相关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法制机构的法定职责,而委托有关专家、组织只是另外一个方案。

该条例还规定,规章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该审查重视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意见,强调应当将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完善立法参与机制是克服行政立法中部门寻求不正当利益的重要保障。但是,这种参与机制也应当包括相关部门的参与,而不是令其完全“回避”。在立法层面排斥任何一种利益诉求的表达和反映,都不符合民主法治精神,也难以确保相关立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杨翼飞(光明观察):作为普通公民,当然希望地方立法能够摆脱政府相关部门的影响和利益,而更多考虑普通公众的权益保护。重庆市为此目标迈出的这一步还是值得赞赏的,但是,仅靠一个“立法回避制度”未必有效。该制度要求有直接利益关系的部门不得参与法律规章的起草、审查和评审。表面上,做到这一点其实并不难。关键是,做到了也未必能够摆脱权利部门在立法中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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