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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通缉是正义吗?
吕 翎 · 时间: 2007-06-20 ·  

(图片来源:人民网)

一切都看似因无所不能的网络而起。5月25日,一段数名学生在课堂侮辱年迈地理老师的视频, 令人震惊并引起网友们的愤慨。随后有网友公布“当事人”的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资料。事件发生地, 北京海淀艺术职业学校的主页因此遭到黑客攻击。

虽然整个事件最终以当事学生向受害老师道歉而结束,但由此“网络通缉”现象再次成为争议的焦点。

其实,“网络通缉”对大多数中国网民早已不再陌生。较早的“网络通缉”是由一“虐猫事件”引起的。2006年2月26日,一个名为“碎玻璃渣子”的网友贴了一组图片,披露一名中年妇女用高跟凉鞋的鞋跟踩进一只小猫的眼睛和嘴巴,致使小猫头骨碎裂而死的整个过程。这立刻激起网民群体的极大愤怒,一些网民将照片制成通缉令,寻找杀猫凶手。更有网民为此悬赏千元。一周后,网民锁定,随后将其个人资料工作单位一并公布。不堪此后接二连三的骚扰威胁,2006年3月8日,此人所在单位决定停止其工作、停发工资,并要求向公众道歉。自此后,类似的“网络通缉”现象接连发生,引起较大社会反响。

有专家认为,“网络通缉”开辟了一条社会监督的新通道,有利于维持和传播社会正义,发挥民众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舆论监督作用。

一个署名looseonefd的帖子称:“网络已经成为现实生活的补充,有些在现实中无法或很难完成的事情在网络里可能变得容易并且效果令人吃惊,这是不可忽视的网络力量。”

不过,网络的“作用”也未必止于此。

在“铜须事件”中,一陌生人在网上发帖,声称妻子跟网友“铜须”发生了一夜情。一些网友出于义愤,通过各种途径查到“铜须”的身份,并将其隐私公之于众……无奈之下,铜须只能选择逃避,但即使如此,他依然被无数个匿名电话无情指责。最后,发帖人却表示整个事件是他杜撰的。无辜受害者不单单是铜须。在后来发生的类似事件中, 有受害者已将相关网站的运营商告上法庭索取精神赔偿。

专家分析,很多卷入“网络通缉”事件的网民似乎更需要宣泄情绪的“靶子”,而那些明显违背伦理道德的网络事件则恰恰满足了这种需要。很多情况下,事件的真伪往往并不重要。更有少数人公然炮制虚假信息制造噱头撩拨网民敏感的神经,来提升网站知名度。面对“网络通缉”带来的种种负面效应,很多人将其视为引发“网络暴力”的导火线。

截至2006年底,中国网民总数超过1.2亿,网站总数近80万家,上网计算机超过5000万台。在这样一个强大的虚拟世界里,良好的秩序和网络环境还远未实现。

 

“网络通缉”有悖法律和理性

 

杨耕身(中国青年报):在法治社会,有罪判决要依据法律,而对此进行的调查与处罚,也必须来自法律授权。“网络追杀”行为,无疑是无理的。“一些匿名网络用户聚集起来,对一些真实或想像的道德罪行进行调查并执行处罚”,实质涉及侵害个人隐私等正当权利。

有些未经证实的“犯罪”,不但危害当事人,也会助长对网络暴力的信奉与依赖心理,颠覆法治精神与现代文明。同时,让人深以为虑的是,这种做法可能被一些“别有用心”者利用。

我们必须警慎一种以自由的方式扼杀自由,以表达的方式限制表达的可能。另一方面,我们知道,网络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个人表达的空间与自由,但是 “网络追杀”现象,可能存在的暴民思想与非理性行为,反过来成为对于网络自由横加干预的借口。所以,应当让法律的归于法律,让道德的归于道德,并在此基础之上,建构法治社会基本的网络文明。

 

冀汇涛(今日安报): 通缉是公安机关在履行执法职责时的一种强制措施,须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发出。若在网络上随意使用不加禁止,无疑会对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造成极大的破坏。

在网上发布的这些“通缉令”绝大部分内容是没有经过核实的。更何况,这些网上“通缉令”,往往附有当事人的照片、姓名等,随网络传播,无疑会给当事人的声誉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从表面上看似伸张正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支持和同情,如不加以控制和制止,一旦泛滥,将危害无穷。因此,对网上“通缉”要严格禁止,要加强网络管理,不断提高公民与广大网民的法律意识。

 

韩雪(检察日报):“网络通缉”或许开辟了一条维护社会公德秩序的“另类”通道,如果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用合法的方式,弥补法律法规的“瑕疵”,也不失为一种构建道德体系的有效方式。但“网络通缉”在运行中出现了偏差,变成了“网络暴力”。网友们在未弄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运用网络进行侦查通缉,公布、传播他人的隐私,由此给他人生活造成不便,更是一种侵权行为。有些网友辱骂或者恶意攻击当事人,已经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当前,法律法规对“网络通缉”尚无制约,既无资质审核、监督管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后,又无人承担责任。这种在“伸张正义”之下的“绝对自由”和无序状况将极大破坏网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高福生(工人日报):虚拟网络空间作为传播媒介,也应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群众的监督。没有经过司法机关认定,想当然甚至恶意发布“网络通缉令”,不但违反司法程序,而且容易煽动网友情绪,引发群体攻击,弄不好还会惹上官司。去年初,北京市某教育中心就因在网络上发布针对其员工的“网络通缉令”而被法院判罚。

本质上,“网络通缉令”承载了更多的义愤,但是决不能取代法律和理性。如果不能理智地表达自己,而是肆无忌惮,甚至利用别人的隐私进行攻击与骚扰,也极有可能给自己招来麻烦,或给别有用心之人做了帮凶。

 

“网络通缉”是社会舆论监督新通道

 

李劲松 (红网):目前大部分“网络通缉”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抑恶扬善、警示他人的作用。网民们如此集中地关注“与己无关”的事件,倾力从事无任何收益的活动,在现今的社会道德评价标准下,显得尤为珍贵。

“网络通缉”开辟了一条维护社会道德秩序和舆论监督的新通道,有利于发挥中国民众的社会责任和舆论监督意识,而选择不再做“沉默的大多数”。网民之间变得熟悉起来,虽然他在这个虚拟的“圈子”或“社区”里,网民之间变得熟悉起来,由“陌生人社会”过渡成“熟人社会 ”。由于相互熟识,道德对人的行为起到巨大的规范作用。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中国社会逐渐演变成一个“陌生人社会”,所以做了不道德的事情被熟人知道和受到熟人谴责的担心大大减少,于是形成很大的侥幸心理,构成了社会道德失序的一个重要因素。

而网络上形成的“熟人社会”虽然目前还不是稳定形态的社会关系,但在客观上,却有利于道德秩序的重建,并可能使那些原本肆无忌惮的人开始有所顾忌。如果适当加以引导,这种网上的“熟人”和“熟人社会”,很有可能发展成为一种真实的社会关系,影响到现实生活,而其对道德的约束力,也将会在现实生活中产生作用。

“网络通缉”现象也正是在这一前提下出现的,并且产生了巨大影响。例如,在“虐猫事件”中,事件主角和视频制作者终于在“网络通缉”下原形毕露,低头认错、公开道歉。可见,“网络通缉”有利于维护传统道德和社会伦理,网友们借助网络这个强大的力量,迫惩戒应当付出代价的那些人。所以,只要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用合法、合理的方式来弥补现行法律法规管辖权的“瑕疵”,也称得上是构建道德体系的一种有效方式。

 

刘品新(检察日报):一方面,人们大可不必将“网络通缉”看成威胁。从积极的意义上讲,借助网络的特殊功能,这不失为一种新型的调查方法。它不是刑事通缉,因此根本谈不上侵犯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内容上,它更像是调查取证手段的拓展,因而没有必要、也不可能为其专门立法。

另一方面,“网络通缉/通报”也需要起码的法律底线。一般认为,网络世界是现实世界的延伸,现行刑法、行政法与民事侵权法等规范就是网络行为的法律界限,总体上可以归结为两点:一是不能虚构事实,二是不能肆意泄露隐私。但是网民的善意披露,公开监督应当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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