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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减刑=花钱买命?
· 时间: 2007-03-02 ·

 

不必对“赔钱减刑”过分敏感

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诉讼中对罪犯的判决涉及各种社会关系的平衡,法官在量刑过程中也需要考虑各种关系。其中,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补偿以及情绪的平复是应该重点考虑的。如果能够有效地使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获得补偿,使他们的情绪能够得到平复,就能够降低他们对社会报复的需求,社会关系也能够由此得到一定的恢复。如果法官孤立地理解刑罚的功能,结果被告判了死刑,被害人也得不到任何的赔偿。最后双方对法院都有很大的意见。

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救济的问题上,国家应该承担起这种责任。因为国家应该有各种管理机制确保民众在安全的社会环境中生活。目前中国还没有能力和机制去承担这种责任。所以法院在做出判决的时候,适度向被害人倾斜,我觉得完全在清理之中,不违背法律的规定。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我国刑事法律的指导思想是少杀、慎杀,能不杀的就不杀,刑法惩罚的是犯罪行为,而不是犯罪人。何家弘告诉记者,案件往往给被害人家庭带来一些非常现实的问题,如何让被害人及其家人尽快走出阴影,是法律的应有之义。被告人从经济上赔偿被害人,对被告人来说,也是一种经济处罚。如果能通过对被告人的经济赔偿,达到对被害人家庭的救助目的,应该说,对被害人是有好处的。

赔钱不是法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钱也不可以成为减刑的交换条件。把赔钱和减刑联系起来,就大错特错了。如果把两种行为分开来看,这种办案思路值得提倡。

周晓翔(中国经济时报):“赔钱减刑”虽然目前还没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但是,对减少因犯罪而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从轻处罚也是《刑法》基本原则之一。充分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各种权利,切实稳定社会符合司法终极目标要求。司法实践中还客观存在着刑事被害人或家属得不到应有赔偿的现实。这些都是“赔钱减刑”的法理基础和现实需求。

在“宽严相济”的基本司法政策下的“赔钱减刑”可以抚慰被害人,符合“和谐司法”理念。但如果运用不当,则可能出现与初衷相反的结果,造成新的危害。所以我们既不能抹杀“赔钱减刑”的必要与合理,也不能否认由此出现“花钱买命”的可能。这都取决于具体案例和法官裁量。同样,我们也不能够因为存在“花钱买命”的可能,就把“赔钱减刑”等同于“花钱买命”。至少,全国各地现存的判例表明,“赔钱减刑”不等于“花钱买命”。

明确“赔钱减刑”不等于“花钱买命”,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杀人偿命”的观念流行数千年后,社会文明发展到今天,接受“杀人未必偿命”的法律理念本身是进步。不用朴素的单纯的报复心态来看待“赔钱减刑”,不把“赔钱减刑”等同于“花钱买命”,也是一种理性和文明。从构建和谐社会来看,这样的理性和文明对于尊重人权、尊重生命、尊重法制都是推动力量。从司法进程看,也为我们国家最终废除死刑奠定法理和民意基础。

刘克军 (华商报):“赔钱减刑”的首要目的也不是替罪犯减刑,而是最大程度地维护受害者的利益。对于受害者来说,在既成事实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得到一定的民事补偿总比单纯的公正执法要实惠一些。拿东莞这起抢劫案来说,如果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从法理和情理上讲自然是没有任何问题。但对于受害者来说,除了有一种“大仇得报”的精神快感之外,还有什么呢?根据新闻报道,被害人一家的生活目前已陷入极端困顿的境地,被害人的女儿也因此面临失学。如今,经过法院调解之后,被告人愿意先行赔偿原告家庭5万元钱,这不仅解决了被害人子女的求学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被害人全家的生活之困。这种赔偿机制的探索,辅之以国家赔偿,对于受害人的利益维护来说,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法院的职责就是依法办案,该怎么判,不该怎么判,他们比我等更有发言权,他们的司法尝试也不应该受到公众和舆论的过多干涉。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尝试,赔款减刑目前尚初具雏形,公众也不必过分敏感,我们完全可以一颗宽容之心,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尽可能维护受害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尽可能地呵护这一新生制度,而不是盲目地一棍子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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