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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减刑=花钱买命?
· 时间: 2007-03-02 ·

2007年1月31日,《羊城晚报》发表一篇题为“广东东莞尝试赔钱减刑,抢劫犯赔5万获轻判死缓”的报道。报道指,东莞法院审理的一起抢劫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法官多次组织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其中一名被告人的家属同意先行赔偿原告5万元人民币,被害人家属对此表示满意。该被告人因此获得法院的从轻处罚,一审被判处死缓。

报道由此质问:有钱人犯罪,受到的处罚会比没钱人轻?

虽然该报道同时引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斯的话对此问题做出否定的问答,表示东莞市两级法院希望通过对这种赔偿机制的探索,再辅以国家赔偿,使被害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维护,但是标题“赔偿减刑”引发了公众广泛的讨论。许多网民将此理解成“花钱买命”。有人激愤地说,说白了,有钱可以放心大胆杀人,因为不用死!死刑变死缓,死缓变无期,无期变有期,最后坐个三五年就出来了。也有人质疑:此先河一开,法律的威严何在?

次日,东莞法院的有关人士通过媒体作澄清:赔钱减刑不等于有钱减刑,而且必须至少符合三个条件:第一,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并主动对受害人做出经济赔偿;其次,法官要征求受害人或其家属的意见,他们同意调解,愿意接受经济赔偿并在一定程度上谅解被告人的罪行,才可能调解;第三,要看被告人罪行的严重程度。

该法院副院长陈斯也再次强调,赔钱减刑的说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片面的因而也是错误的,现实中也不存在这种情况。

另据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洪道德介绍,早在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第一款中,就已经包含对“赔偿减刑”的相应条款。

该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截至目前,在东莞市两级法院已有超过30宗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通过“赔钱”获得了“减刑”。

从法院来说,把此类案件向媒体公开的目的,是想正面宣传法院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关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做法。但是报道出来后,却引发了大量负面评价。在高涨的批评之声背后,民众更多地表现出对如何保障司法公正问题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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