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重庆市发生的一起车祸的赔偿结果,再度引起了人们对现行法律中有关死亡赔偿的条文的激烈争议: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搭乘同一辆三轮车的3名女中学生不幸丧生,但其中两个城市女孩各得到了20多万元赔偿,而那位农村户口女孩何源得到的赔偿却是9万元。
在中国,由于历史原因,已经存在了半个多世纪的户籍制度把公民分成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种,一般来说,一个农村居民即使来到城市工作或生活,他的户籍也不会随着迁移而改变。因此何源虽然已随其父母在城市里生活了多年,但她仍是农村户口。
此案的赔偿结果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的,问题在于,此协商结果有其法律背景,如果由法院判决,农村女孩子何源的家庭可获得的赔偿额可能还更低。因为根据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的赔偿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执行两个赔偿标准。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重庆市上一年度的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221元,农村居民全年人均纯收入2535元,为城市的27.9%。按目前法律规定,以可获赔期为20年计算,何源家庭可获得的赔偿仅为5万多元。
事实上,此一司法解释中有关死亡赔偿的有关条文从其出台之时就颇有争议,而近年来类似的案件也已经发生多起,裁决结果已不断在公众中引起广泛争论。
按照目前中国的各有关法律,并非所有的死亡赔偿都要区分户籍,如在民航事故、矿难死亡等等各种有关赔偿规定中并未区分身份。
对同命是否应同等赔偿,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对生命一视同仁,同命同价,目前的规定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必须修改;另一种观点认为,目前的规定有其历史和现实原因,如果以同一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也会造成另一种不公平。
同命同价不应有任何附加条件
海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王琳:同一事故中,因为户口不同,对生命的赔偿会有不同的“价”,让人难以接受!。我认为,在死亡赔偿问题上,现有的有关法律规定带有明显的歧视倾向。城乡居民收入上有差别,这确实是中国的国情。但为什么一遇到赔偿问题时就讲国情,而在享受公民待遇上就不讲国情了呢?用重庆交通事故受害人、农村女孩何源的父母的话说:“女儿10多年来一直生活在城里,一直和城里娃一起上学,为什么她读书时不因为她是农村户口而少收学费?为什么她购物时必须支付完全一样的价格?我们和城里人培养孩子的成本有什么不同?孩子长大了,对社会的贡献又有什么不同?”难道这不是现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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