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无视交通信号灯的存在,经常有意或无意地闯红灯在中国尤其是在一些中小城市曾经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这可能和二十多年前马路上车少人多以及交通法规在这方面的欠缺有关,人们普遍形成了法不责众、闯红灯无妨的心理。
然而,随着机动车数量的激增,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随意乱闯红灯已经成为交通拥堵、交通事故频发的一大因素,各地交管部门对这种现象日益重视,各地政府也将其视为公民文明素质的问题来看待。
目前,交警在执行罚款处罚时,经常会遇到行人借口身上没带钱而拒交罚款的情况。因此,除了罚款,有些城市开始陆续出台一些别的相关措施来整治行人闯红灯现象。例如,上海市交管部门就组织交通协管员身着便衣在街上抓拍行人闯红灯的现象,然后把这些照片送交当事人单位进行内部处罚,或者有选择地将这些照片在沿街的商务楼宇内展览曝光;而中部地区的河南省郑州市对违章行人除了进行批评教育、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将本人与所在单位的评选先进、福利待遇等挂钩,或者将当事人扣留在交管部门让单位负责人去领,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还有一些城市如南京市也在制定类似的将闯红灯行为与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奖金发放、评比制度挂钩的措施。
这些措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对此表示赞同的人认为,这些措施有利于纠正人们的不文明行为,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而对此持反对意见的则认为,这些措施不但不能起到规范人们行为的目的,相反,有些措施还应属于超越职权、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政违法行为。不少人担心:罚款等一系列措施是否是各地整治交通违章的惟一办法?根治“闯红灯”等不良习惯,提高市民素质,究竟应该靠什么方式?
罚款等措施不能解决问题
《新华网》撰稿人江德华:在我看来,南京、郑州两地的做法都有滥用行政权力的嫌疑,这就给我们发出了一个危险信号。
从郑州、南京两地的做法可以看出,我们在规范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力方面,仍然存在法律不够健全和完善的问题。1996年颁布实施的《行政处罚法》,已经显得力不从心,迫切需要修改。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就有代表提出了关于修改《行政处罚法》的提案。
事实上,如果抛开其他法律问题的争议,仅就行政处罚的法律问题而言,郑州、南京两地的做法,显然暴露出共同的法律缺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然而,现在的问题恰恰在于,类似“通报单位”等措施,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行政处罚之外不得采取其他惩罚性措施。这就给两地“打擦边球”创造了机会,规避了行政处罚法“一事不二罚”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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