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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处理嫖客卖淫女该不该?
· 时间: 2007-02-08 · 来源:北京周报 2007年第5期 2月1日出版

去年11月29日,深圳福田警方分别召开两场公开处理大会,处理百名涉黄人员。公处大会吸引了千余名群众观看,现场不时响起掌声。但与现场的热烈气氛相比,两场公处大会却遭遇了舆论寒流,在超过10万人参加的新浪网“您如何看待深圳公开处理卖淫女和嫖客?”的调查中,近七成人对警方的做法表示反对。媒体登载的评论也多听到质疑和抨击, 批评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警方公开处理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违法;其二,此举是否侵犯了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建国12月1日通过论坛发帖《就深圳警方将妓女嫖客游街示众事件给全国人大的一封公开信》,提出深圳警方的这一做法“是违法的”并且“会给中国政府造成恶劣的国际影响。”

姚建国在公开信中还呼吁:“作为最高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有必要也有义务对这种违反法律规定、违反依法治国精神的违法行政行为予以纠正并公开表明自己的态度。”

不过, 广州《新快报》在采访过程中也从受访民警方面听到了不同意见。首先,他们认为,卖淫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属于治安案件,而非刑事犯罪,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警方有对涉嫌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权利,而并不需要检察机关审查、法院宣判。而公开处理、示众逮捕,长期以来是警方震慑、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方式 (尽管是一种非常规方式),并无违背法律程序之过。

另外对于“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说法,受访民警认为,“侵犯隐私权”行为的主体应该是违法的、不合法的才能成立,而公安机关公开处理或逮捕违法嫌疑人,这一行政行为并不是非法的,因此说侵犯隐私权并不妥当。

广州司法界有关人士也表示,“公开处理”和“游街示众”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深圳公开处理百名涉黄人员”到底仅仅是“公开处理”还是“游街示众”必须严格区分、仔细甄别。

“公开”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中不仅包括立法公开、司法公开, 也要求行政公开。根据这条原则,公安机关的“公开处理”、“公开逮捕”,法院的“公开审理”、“公开宣判”都是合理合法的,也应该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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