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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可以限令媒体闭嘴吗?
· 时间: 2007-01-31 ·

 

司法无权单方为媒体设报道禁区


   那小放 (中国江苏网): “媒体预测审判结果”,即通俗意义上的所谓“媒体审判”会产生什么消极影响?带来什么后果?是不是会给当事法院造成一定压力进而左右审判结果?以至遭遇最高法院禁令?“媒体审判”为什么会给当事法院造成压力?为什么能够左右审判结果?有没有详实的数据作证?左右审判结果的是“媒体宣判”还是另有他因?这些都是尚待论证的。
    相当多的媒体是否具有公信力也是尚需证明,不过,实际上这种“压力”与其并无多大关联。如果“媒体审判”恰好代表了绝大多数民众的意愿,而当事法院又在说不清道不明的因素左右下审判,岂能没压力?来自民众的压力,检验的是法院对案件审判的公正度,透明度,公平度。对司法体系而言,无疑是最好的监督,虽然这种压力极有可能影响到法院的审判结果。


    东方木 (济南时报):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在价值排序上是平等的,对公众的权利保障是手心手背的关系,为了最大限度地化解两者之间的冲突,法治国家一般都由司法和传媒平等地协商来界定自由报道和独立审判的分寸,在互相尊重中结成良好的关系,慎用自己手中的权力。

高院抛开与传媒的平等协商而以“主管者”的命令口吻要求媒体如何报道,这种单方的用权只会打破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使肩负着监督司法公正职责的传媒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
其实,从各国司法部门对待舆论审判的态度看,一般都是尽最大限度地宽容媒体报道,穷尽自身规避舆论影响的手段后不得已才对传媒设限。比如美国法院就有规定,若是审前媒体倾向性报道有可能损及公平审判,法官应当延期审理直至影响减弱,另外,将陪审团与外界隔绝开来也是法官应根据辩护律师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魏文彪 (北京青年报 ): 强调媒体报道不得预测审判结果,是担心预测会影响法院独立做出判决。这样的担心其实并非必要,因为媒体并非法院的上级单位,对法院也不具有强制力量,因而其对于案件审判结果的预测,并不对法院判决产生约束力。也就是说,即便媒体报道就案件审判做出预测,也不表明法院必得按照报道的预测做出裁决,法院照样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就查明的案件事实独立做出判决,而对媒体做出的审判预测“置之不理”。
    强调媒体报道不得预测案件审判结果,当然是担心法官的独立性受到损害。其实,如果法官真正具有法律与职业素养所要求的独立性,媒体报道对于案件审判结果的预测就不至于影响到他的独立;反之,如果媒体报道对案件审判结果做出预测就会损害法官的独立判案,那就只能表明相关案件的审理法官的独立性尚待加强。是否具有独立审判案件的素养与能力,起决定作用的是法官而非媒体的报道与预测。
    
    樊夫(北京媒体从业者): 诚然,司法与媒体的“特性不同、职责不同、规律不同,也会不可避免地表现出一些矛盾和冲突”,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也相当复杂,那么化解的途径只能是“积极合作、良性互动”,而不是简单地在二者之间划出一条线,井水不犯河水,这样只能加剧矛盾和冲突。
    现在,许多行业都像法院系统一样设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的出现固然弥补了过去常见的信息公开不够的缺陷,可以变“被动披露”为“主动公开”,但是,对任何一个公权力机关来说,它与媒体的关系,并不仅仅是“正面”信息的公开,也包含媒体依法对公权力机关的舆论监督---很显然,新闻发言人主动邀请媒体前去做批评报道的可能性很小。

  
    曹林(燕赵都市报):事实上,当下对中国司法独立最大最多的影响并非来自传媒,而是地方行政权体制性的影响。传媒监督表面上是监督司法,其实是监督行政权力对法院施加影响,本质上也是有助于司法独立的。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是一个老问题了,法治最发达的国家至今也未能化解这种价值冲突。为什么呢?因为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在价值排序上是平等的,对公众的权利保障是手心手背的关系,使一方处于哪怕一丁点儿优先位置都可能对自由形成侵犯---为了最大限度地化解这种冲突,发达法治国家一般都采取一种两全其美的平衡之道,即由司法和传媒平等协商来界定自由报道和独立审判的分寸,在互相尊重中结成良好的关系,形成一种自我节制的感觉,慎用自己手中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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