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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可以限令媒体闭嘴吗?
· 时间: 2007-01-31 ·

在这个最高法所有高层出席的重要会议上,曹建明言语确切地对法院和媒体两方均做出鲜明约束。
   对自身法院系统,最高法提出五项内容“一律不得发布”,它们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当事人情况的各种资料;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除审判结果和必须发布的事实、理由以外的其他内容;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情况及上下级法院的内部函件;院领导指示不得发布的其他信息。
另外,刑事案件审判中的各种综合性数字,未经有关部门或领导批准同样不得发布。
   与此同时,最高法也对媒体涉案报道做出限制性规定: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
   曹建明特别针对媒体表示,对案件的报道,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引用的法律必须准确,对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的内容不得报道。
   新条例一公开,旋即引发司法与传媒两界震动。有观点赞赏这一做法,认为其中多数条款符合国际惯例,是应有之举,但也有人将此举视为法院向媒体关上大门。
   实际上,最高法院对法官慎言的要求一直都有。2001年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就有三处对法官与媒体关系做出过直接表述。
   其中第十五条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第十六条:法官在公众场合和新闻媒体上,不得发表有损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
   在中国的制度现实下,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复杂平衡能否实现,这一难题被再次摆上前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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