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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的问责 中海油与伊朗合作遭刁难
· 时间: 2007-02-06 · 梅新育

 中国海外能源开发几乎每迈出一步都要克服巨大的阻力,中海油在伊朗的油气开发项目也不例外,特殊的是最强烈的反对声音并不在于两个当事国国内,而在于万里之外的第三国--美国。

2006年12月22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有关负责人向媒体证实,中海油已与伊朗方面签署价值160亿美元的液化天然气合作谅解备忘录,计划用8年时间开发伊朗北帕尔斯油气田、建设液化天然气工厂和输送设施,并将取得所产液化天然气一半的份额出口至中国,伊朗将向中海油供应天然气25年。消息一经发布,就在美国政界引起了反响。以对华强硬闻名的加州民主党议员、即将走马上任的美国国会众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主席汤姆·兰托斯于12月29日发表声明,称该委员会将在美国国会1月4日复会时仔细审核中国和伊朗的这份能源合作备忘录,重点审查该备忘录是否违反了美国制定的《达马托法》,如果违背了是否需要对中方进行惩罚。

美国《达马托法》制订于1996年,旨在制裁伊朗、利比亚两国。几经修订之后,目前该法内容是禁止外国公司使用从美国金融市场上获得的资本向伊朗能源领域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不让伊朗获得资金去资助恐怖主义或是发展核武器项目”。兰托斯在声明中充满威胁意味地声称,美国国会最近刚刚补充并加强了制裁伊朗法案的条款,其中部分条款是他和其他议员共同提出的,如果中国坚持要履行跟伊朗达成的有关能源协议,他们就需要告诫中国“这有可能招致严厉惩罚”。

毫无疑问,中国有责任遵守联合国规定的义务,但中国没有责任去遵守美国的法律;美国威胁以其国内法《达马托法》作为制裁中国的依据,这种做法使美国将其国内法置于国际法之上。

中国没有必要对《达马托法》过分诚惶诚恐。从实践结果来看,《达马托法》自问世以来就遭到了与伊朗能源合作关系密切的欧洲国家的强烈反对,以至于从未真正得到执行,法国报纸为此曾讥讽它为“稻草人”。《达马托法》制订于1996年,1997年,法国道达尔石油公司就联合俄罗斯、马来西亚公司同伊朗签署了一项价值20亿美元的合同,公然向《达马托法》挑战。法国前总理若斯潘曾公开批评美国说:“美国的法律只能在美国执行,不能拿到法国来执行”,欧盟也公开支持道达尔公司。

尽管如此,暂且不论这场公案结果如何,此事仍然引人深思。在企业跨国经营(包括贸易、投资等)过程中,第三国干预风险就不可忽视。贸易双方中如有一方被第三国(特别是政治或经济实力超越贸易双方的第三国)视为现实或潜在的敌对国家,那么这种贸易往来就有遭遇第三国干预的风险。如果贸易另一方又是该第三国的经济、政治竞争对手,那么,第三国干预的风险就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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