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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资关系的演变与发展
· 时间: 2007-04-24 · 本刊记者 冯建华

今年三四月份出现的麦当劳等外资企业违法用工事件,让外界再一次将关注的目光聚焦在中国这个劳动力市场大国的劳动关系问题上。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以及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速度加快,中国的劳动关系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中国劳动关系的总体状况如何?中国劳动保障立法的进程如何?劳动者的权利意识出现了哪些变化?4月20日,《北京周报》独家专访了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林燕玲教授。

中国劳资关系三特征

记者:您怎样评价当前中国劳动关系的总体状况?

林燕玲:我感觉现在社会上关注劳动关系的人越来越多了。现在中国政府积极倡导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具体来说,当前中国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和总体发展趋势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劳动关系市场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绝大多数单位都是国有性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纠纷,是用行政化手段加以解决。上世纪80年代初中国实行市场化改革以后,企业和劳动者成为了独立的劳动主体。由于劳动关系双方出现利益分化,劳动争议逐年大幅度上升,不同的是,现在解决劳资纠纷已经转变为以企业为主体的市场机制的调节。

二是劳动关系的法制化。1995年1月1日,酝酿达16年之久的中国首部《劳动法》实施后,中国已初步建立起以《劳动法》为龙头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并开始逐步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劳动纠纷。最近几年,中国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弱势群体利益保护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在中国目前的体制下,广大普通劳动者基本还是处于弱势地位。与此相适应,中国劳动立法近几年进入了快车道,甚至有权威专家称,中国劳动立法迎来了历史上的第一个黄金时期。

三是劳动关系国际化。这种特点伴随外商投资企业进入中国逐步显现,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得到强化。现在中国协调劳动关系方面,除了使用传统的国际惯例,如集体谈判和三方机制等,还出现了公司社会责任和企业生产守则运动。同时,应该看到,国际劳工标准对中国劳动立法和企业劳动规则也开始发挥直接的影响。

国际规范对中国的影响

记者:国际劳工标准是你熟悉的研究领域,您能否用事例说明国际劳工标准在中国产生的实际性影响?

林燕玲:2006年1月12日,中国正式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又称“第111号公约”)。此举表明,中国政府决定承担由于批准公约而产生的国家义务,即对内履行尊重、促进和实现本国国民机会均等与待遇平等,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对外履行接受国际社会监督的一系列义务。近年来,中国社会反就业歧视的声浪一浪高过一浪,恰恰说明国际劳工标准在中国社会产生的实际性影响。在立法方面,中国《劳动法》第12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的规定,与国际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中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的歧视,还有一定差距。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立法部门最近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的《就业促进法(草案)》第27条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这在某种程度上,缩小了中国劳动法与国际劳工公约的距离。

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升

记者:劳动者的权利意识的提升,对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非常重要。在调研过程中您有没有感受到劳动者权利意识的变化?

林燕玲: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环境的改善,劳动者的权利意识正在提升,我可以用很多事例加以说明。2006年3月20日,中国立法部门开始就《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征集意见。在短短一个月时间里,有关方面共收到各地群众对这部法律草案的意见近20万件。这一数字创下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的新纪录。据我了解,很多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工都提出了立法建议。劳动立法是劳资双方博弈的结果,农民工提出立法建议,这充分说明他们非常珍惜这种诉求的表达的机会。

2005年7月,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监察部门发现一家知名日资企业大连公司存在职工每月超过36小时加班的情况,并责令整改。该公司为在不降低产量的基础上缩短劳动时间,在未与职工协商的情况下,提高了一条生产流水线的速度,将作业流程由20秒缩短到14秒。由于作业强度增加,而加班又减少,员工薪水降低了,引起职工不满。两天后,全厂部分职工罢工,罢工很快波及到全厂。有关各方立即启动突发性事件处理程序,积极协调劳资双方的意见,经过协商达成给工人每月增加工资的协议。但是该企业罢工加薪的成功,给了其他企业员工启发。此后三个月时间里,共计18家日资企业发生罢工,涉及职工2万多人。

制造群体性突发事件(如罢工),虽然不是劳动者维权的发展方向,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这个例子也充分说明,当劳动者意识到自己的经济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已经知道通过集体行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劳动者联合起来维权,已成为一种越来越普遍的现象。

完善相关法律是当务之急

记者:劳动者权利意识有了提高,但另外一个相随而来的问题是,劳动者用来维权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否完善?它是否还存在一些不足或者需要完善的地方?

林燕玲:《劳动法》颁布实施的时候,中国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期,因而,这部法律还带有计划经济痕迹,而且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很难适应现在的形势。

完善的劳动法体系应该包括以下五个层次:劳动就业立法(如《就业促进法》和《平等就业法》)、劳动关系立法(如《劳动合同法》)、劳动标准立法(涉及工资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等)、劳动争议调解处理立法和社会保障立法(如《社会保险法》)。正在向全社会征集意见的《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涉及前两个层次,劳动标准立法目前只是停留在行政法规和规章层面。最近广受关注的麦当劳、肯德基等外资快餐企业在中国违法用工问题,主要焦点就是这些外资企业给兼职工提供的薪资水平,涉嫌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据我了解,今年5月,中国立法部门将向全社会公布《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法(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这主要涉及劳动立法的另一个层次。劳动立法的过程是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能否主持公平公正,是立法成败的关键。从各种迹象来判断,中国政府正在朝着这个方向迈步。

记者:广受社会关注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对保障劳动者权利,到底有何实际意义?据报道,该法律在审议过程中争论很多,它遇到的阻力主要有哪些?

林燕玲:该部法律的宗旨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这部法律对保障劳动者的权利作了很多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针对的都是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例如,《劳动合同法(草案)》在初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根据这样的规定,像小时工这样的群体将得不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而实际上,在服务业包括麦当劳、肯德基在内的外资快餐企业,大量聘用的正是兼职小时工,很多劳动纠纷就是因此而起。

征求意见时,包括小时工在内的人群建议扩大草案的适用范围,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纳入法律适用范围,结束“其无法可依”的状态。于是,修改后的草案据此专门增加了“其他用工形式”一节,用6条的篇幅,对非全日制用工和发包形式用工加以规范,以保护这些在就业市场中处于最弱势地位的群体的合法权益。

任何一部法律都是利益博弈的结果,《劳动合同法》在审议过程中遇到阻力,是很正常的。从宏观方面来说,有人担心在缺乏配套法律制度的情况下,劳动者权益如果得到过多保护,将加大企业的用工成本,从而会影响到中国招商引资的规模,进而影响到经济增长速度。

记者: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群众组织,工会在过去一直发挥不了多大的作用,可是,近两三年来,工会表现得越来越抢眼,不仅推动外资企业建立工会,而且开始强势介入企业的违法用工问题。您怎么看待这种变化?

林燕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的作用在于制约市场经济的消极面,通过代表和维护工人利益来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让广大劳动者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可是,从国际惯例来看,但凡雇主并不是天生喜欢工会,可他们通过工会却发现了处理劳资关系问题制度化的路径。例如,以往在中国,一旦出了劳资纠纷,企业和员工之间是一对一解决,这样处理问题不仅麻烦,而且成本很高。在快节奏的商业时代,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都是很难承受的。有了工会以后,一旦有了劳资纠纷,企业面对的是代表职工权益的工会,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而且可以避免或减少非理性现象。

今年3月,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也明确提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要求工会组织充分发挥组织群众、引导群众、服务群众和维护群众权益的作用。从这也可以看出,中国政府也希望工会组织有所作为。因此,在我看来,工会近几年越来越抢眼,是社会发展趋势所决定的,很正常,也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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