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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周报中文>>> 编者札记
平等保护公有私有财产
· 时间: 2007-02-19 · 张志萍

一部《物权法》草案,历时8个年头,经过7次审议,创中国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人大50多年的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足以说明这部法律草案对中国民众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从激烈争论到达成共识,目前《物权法》草案的许多重大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日趋成熟,有望在即将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每一次对该草案的审议都会引起全社会范围的讨论,而物权这个概念也因此渐渐深入民心。它的出现与2004年“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条款被写入宪法一样,将标志着一个私权受到平等对待时代的开始。

这一结果来之不易。物权这个民法概念在中国的缺失有其历史原因。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长期以来,中国继承了前苏联的意识形态,私有财产权在法律地位上一直受到歧视。

近20多年来,随着中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从计划经济跨越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出现了由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形式转变成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并存的局面。《物权法》的动议、起草、讨论的过程,也正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由浅入深的过程,与中国1999年、2004年两次修宪认可了非公有制经济与私有财产的地位的重要历史变迁相吻合,反映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所发生的巨大进步。

《物权法》到底应该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还是以保护公有财产为主?这是在草案审议、修改过程中引起较大争议的一点。经过多次修改后,目前的草案按照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要求,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草案其他诸多具体规定,也都体现出对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合法财产给予平等保护的精神。

当然,进入物权启蒙时代的现实,意味着我们不可能马上就得到一部完整意义上的成熟的《物权法》,而只能得到一部处处体现现阶段特色的物权法。《物权法》草案虽然体现了平等保护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精神,但许多受争议的条款或是采取了折中的方法,或是被暂时搁置,有些关键的概念甚至还模糊不清,这些都削弱了《物权法》的效力。

应该清楚地认识到,《物权法》虽然已经“比较成熟”地呈现在人们面前,但这只是向法治社会迈出的一小步。前面要走的路还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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