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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即将公布脑死亡标准
本刊记者 冯建华 · 时间: 2009-04-27 · 来源:北京周报 2009年第18期 5月7日出版

 

2009年4月初,在历经长达二十余年的理论探索和个案实践之后,中国卫生部对外透露,由该部脑死亡标准起草小组制定的脑死亡标准,即将向社会正式公布。据了解,中国卫生部的脑死亡诊断标准此前至少已六易其稿。

据卫生部发布的消息,脑死亡标准起草小组制定了《脑死亡判定标准(成人)(修订稿)》和《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成人)(修订稿)》,这两个文件规定了脑死亡判定的先决条件、临床判定、确认试验和判定时间等,明确了判定三步骤:脑死亡临床判定,脑死亡确认试验和脑死亡自主呼吸激发试验。只有三步骤均符合判定标准,才能确认为脑死亡。

起草小组专家表示,北京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受卫生部脑死亡标准起草小组委托,通过五年临床实践与验证,对脑死亡判定的可行性和安全性进行了深入扎实的研究,并提出了修改建议。

 

科学认识“脑死亡”

中国提出脑死亡概念始于1986年。2003年,卫生部脑死亡标准起草小组在医学杂志上公布了脑死亡率判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征求意见稿,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

2008年8月,在中国器官移植领域最大国际合作项目启动仪式上,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表示,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脑死亡诊断标准已经很明确,只是由于中国没有脑死亡立法,医生不能宣布病人脑死亡而已。现在中国加入了包括WTO、WHO在内的很多国际组织,经济不断发展,思想观念不断进步,制定脑死亡法是十分必要的。

黄洁夫指出,脑死亡作为一种更科学的诊断标准,目前已被包括中国在内的80个国家所承认,已有14个国家为此立法。1986年以来,中国的医学专家就在为脑死亡诊断标准以及立法多方呼吁。

受传统、宗教等影响,中国人接受新的死亡概念可能会有个过程。为此,黄洁夫曾强调,心跳呼吸停止和脑死亡两种概念可以同时并存,当事人选择死亡界定可以自由选择其中的一种。

他还说,绝大多数人在生命的尽头首先是呼吸、心跳停止,但也有百分之五的人因脑外伤、脑肿瘤、脑血管疾病等,首先出现的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不可逆的器质性损坏,这就是脑死亡。

但是,黄洁夫特别强调,脑死亡与植物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相提并论、混为一谈。黄洁夫认为,脑死亡有别于“植物人”:植物人脑干的功能是正常的,昏迷是由于大脑皮层受到严重损害或处于突然抑制状态,因此病人可以有自主呼吸、心跳和脑干反应,少数病人还有可能一朝苏醒。但脑死亡人全脑呈现器质性的损伤,无自主呼吸,脑干反应消失,脑电波是一条又平又直的线,经颅多普勒B超显示脑死亡。所以说,脑死亡是永久的,不可逆性的。

事实上,临床也发现,以心跳、呼吸停止作为标准判定的“死者”,死而重生的例子不少,而脑死亡是不可挽救的死亡。日本曾对747例脑死亡患者进行监测,结果停用呼吸机后,所有病例最终停止心跳。脑死亡一般发生在心脏停搏之前,这时人的大脑皮层和脑干的神经细胞已经死亡,而死亡的神经细胞不可能复活。

那么,为什么常常出现这种现象:脑已经死亡,而心脏还在跳动?这是因为心脏虽然也受大脑的支配和调节,但它是一个自主性较强的脏器,拥有一套独立的指挥心肌收缩舒张的起搏、传导系统。脑死亡后,在接受人工呼吸等支持的情况下,心脏仍能跳动,并保持全身的血液循环。但是,由于大脑无法复苏,这种心跳不再具有生命意义。

 

深远的意义

黄洁夫指出,一个已经脑死亡的患者,在凭借机器和药物的情况下,发展到心死亡,平均约有7天时间。其间,医务人员不得不进行大量无效的“抢救”工作,而一个脑死亡者,每天要花数千元维持呼吸心跳。对死者来说,这种做法既不科学,又无价值。

“脑死亡立法不仅仅是为了节约资源,放弃明知无效的抢救,也是为了让人死得尊严些。实施脑死亡标准,为脑死亡立法,是尊重科学,移风易俗的表现”。黄洁夫指出,在法律上承认脑死亡,还有助于推进器官移植医学发展,使成千上万器官终末期病人因此得到再生的机会。

黄洁夫还提到,目前中国心、肝、肾等器官移植在临床上已达到相当的水平,由于没有脑死亡立法,器官供体质量不如国外,器官来源的正常程序受到影响和干扰。出于对供体来源的怀疑,中国在临床器官移植领域的科研成绩得不到国际承认,论文不能发表,同时容易招致一些敌对势力造谣,歪曲事实进行攻击。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教授陈实在2007年3召开的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会上表示,全世界的器官移植师都面临着同一个挑战--无法获得足够的器官来救治更多的生命,中国现在大约有100万名尿毒症患者,并以每年新增12万人的数量在发展,由于器官短缺,每年能得到移植治疗的人仅为4000--5000人。器官移植供体来源主要是无心跳尸体、脑死亡尸体、活体。

该学会还透露,1960年中国实施首例人体肾器官移植手术,截止2007年,中国的人体器官移植例数累计约45000例次,其中肾移植约40000例次。2002年,中国器官移植5000多例,数量仅次于美国为世界第二。

2007年3月21日,中国国务院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有关专家表示,以往认为脑死亡未立法是器官移植的一个“坎”,但在《条例》出台后,这个“坎”其实已不存在。据了解,到目前为止,中国至少共有63名脑死亡者捐出了283个器官,使270人受益。

但是,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移植泌尿科主任、上海市器官移植研究中心主任谭建明教授认为,中国大众对“脑死亡”的接受度还有待提高。据专家们推算,要中国老百姓认同“脑死亡”并愿意捐赠器官,估计还需要10年的时间。因为即使在“脑死亡”观念十分普及的美国,99%持驾驶执照者同意捐献器官,每年也只能实施2万例肾移植手术,而新登记的肾移植患者多达40万。因此,脑死亡观念的确立对医学发展虽有积极意义,但器官移植的现状并不会因此得到根本性改观。

黄洁夫也强调说,不要误解出台脑死亡标准乃至立法,仅仅是为了便于获得质量好的移植器官,其实,它还有更深远的意义,如它能倡导精神文明和社会进步:能把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用在更有效的地方,使广大的人民群众受益等。

 

实践及难题

2007年4月10日,中部武汉同济医院对外宣布,已按照卫生部脑死亡起草小组的最新标准,宣布患者毛金生死亡。这是中国正式认定的首例脑死亡。在该患者逝世一个多月后,该医院公布了医院抢救和接受“脑死亡”诊断全过程的录像资料。

当年2月23日,患者毛金生因脑干出血送进同济医院。虽经多方救治,仍深度昏迷,无自主呼吸,不过心跳还维持。征得家属同意,医院严格按照国际通行的脑死亡标准和中国卫生部《脑死亡判定标准(第三稿)》,对他进行了3次脑死亡诊断,结果均为死亡。

毛先生的亲属和子女,在了解了脑死亡的真正涵义后,郑重在放弃治疗协议书上签字。2月25日23时05分,帮助毛先生维持了30多个小时呼吸的呼吸机被拆除。21分钟后他的心脏也停止了跳动。

有专家人为,“脑死亡”标准的出台,对中国现有法律提出了挑战。一方面,在“脑死亡”没有得到法律认可前,医生如果放弃对“脑死亡”者的抢救,这是否应该视为谋杀或不作为呢?此外,“脑死亡”诊断标准出台后,由死亡产生的一些法律权利,如遗产继承何时开始生效等,也将随之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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